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证据材料清单,并递交起诉状与证据材料,并依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诉状要整洁,不得涂改,并需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涉外案件中的原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如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其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所在国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使、领馆认证进行再认证。
中国公民从外国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所在国没有我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外籍华人未办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手续,只办了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港澳居民从港澳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需经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港澳居民也可以会同代理人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
台湾居民从台湾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如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二、受理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材料清单上签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起七日内可至交款。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后将收费收据附卷联交回立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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