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仲裁协议可以独立于合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和受理的依据;二是排除了法院的管辖;三是取得司法支持和监督的依据;四是外国承认和执行的依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通常写在“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一条中,仲裁协议的其他书面方式是指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这类协议包括信函往来。电传。电报。此外还有书面形式的补充协议,它是对原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或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补充达成的协议条款。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应是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还须是法律确认可以仲裁的事项。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即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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