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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
上海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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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9-30 阅览:次
上海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法组建,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登记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95年9月18日成立。
上海仲裁委员会遵循中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按照本会规则,独立、公正、及时地受理并仲裁解决发生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
上海仲裁委员会由15名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知名人士组成。主任乔宪志,副主任李昌道、张忠玉、王祖德、汪康武,秘书长汪康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谢天放任名誉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咨询机构为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内设仲裁部、行政管理部。上海仲裁委员会浦东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小额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为上海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上海仲裁委员会现聘任仲裁员450名。仲裁员由国内外法律、经济领域的著名教授、研究员、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律师和在仲裁、审判、经济管理等工作中经验丰富的人士担任,涉及商业、房地产、金融(包括期货、保险)、质量、知识产权、建筑工程、海事海商、国际贸易、运输、公司、广告、电子商务、信息产业、WTO事务等法律专业领域。
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它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受理仲裁申请。受理案件的范围是:买卖纠纷、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金融纠纷(含保险、期货、证券、融资等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含专利、版权、商标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运输纠纷以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工程项目、国际投资和国际技术合作等经济纠纷。
上海仲裁委员会将竭诚接受各方委托,公正、及时地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
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 件 受 理 费
1000元及其以下部分
最低不少于100元
1000-50000元
5%
10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100000元
4%
2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200000元
3%
4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500000元
2%
755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1000000元
1%
13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5%
18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 件 处 理 费
200000元及其以下部分
1%
按争议金额的1%计收(最低收费基数为:双方均在上海的1000元,一方在外地的1500元,双方均在外地的2000元)
200001-500000元
0.75%
200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0.75%
500001-1000000元
0.4%
4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001-5000000元
0.3%
62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5000001-10000000元
0.25%
182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5%
10000001元以上部分
0.05%
307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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