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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
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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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9-30 阅览:次
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除了向法院诉讼外,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另一种重要方式。由于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不公开审理、解决纠纷迅速及时等特点,因此,在世界各地成为当事人乐于采用的解决国际国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方式。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也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仲裁法。仲裁法的制定,是对我国仲裁制度根本性的改革,被誉为我国仲裁史上的崭新里程碑。仲裁法对原有仲裁制度的改革,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这是现代仲裁制度一条基本原则。仲裁法规定: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方式自主决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有权自愿选择;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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