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北京市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收费标准 | 案件受理费 | 1千元以下部分(含1千元) | | 100元 | 1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 | 5% | 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 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 | 4% | 2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 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 | 3% | 4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 2% | 755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加上部分的2%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 1% | 13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100万元以上 | 0.3% | 18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
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为收费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受理费减收50%。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受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北京市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收费标准 | 案件处理费 |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 | 5000元 |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 2% | 500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 1% | 110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 |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 0.4% | 1600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0.3% | 32000元加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 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 | 0.25% | 47000元加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5% | 2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 | 0.2% | 72000元加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 4000万元以上 | 0.1% | 112000元加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
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收费为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处理费减收50%。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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