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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  
金华仲裁委员会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9-30   阅览:
裁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仲裁案件处理费原则上根据实际办案需要收取。
(一)、受理案件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当事人住地、所选择的仲裁员住地等各种因素预收案件一般处理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案件受理费在2000元以上的按案件受理费10%-20%计收。
  2、案件受理费不足2000元的在下述控制标准以上收取:
  当事人双方在城区范围内的案件为   400元/件;
  当事人双方在本地区跨县市的案件为  600元/件;
  当事人双方在本省内跨地区的案件为  800元/件;
  当事人双方跨省的案件为       1000元/件;
  当事人在边远地区、特区、跨国的案件视实际情况收取。
(二)、需要咨询、鉴定、勘验、翻译或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出庭等特殊支出的,视实际情况另行收   取特殊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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