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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
金华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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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9-30 阅览:次
裁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仲裁案件处理费原则上根据实际办案需要收取。
(一)、受理案件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当事人住地、所选择的仲裁员住地等各种因素预收案件一般处理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案件受理费在2000元以上的按案件受理费10%-20%计收。
2、案件受理费不足2000元的在下述控制标准以上收取:
当事人双方在城区范围内的案件为 400元/件;
当事人双方在本地区跨县市的案件为 600元/件;
当事人双方在本省内跨地区的案件为 800元/件;
当事人双方跨省的案件为 1000元/件;
当事人在边远地区、特区、跨国的案件视实际情况收取。
(二)、需要咨询、鉴定、勘验、翻译或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出庭等特殊支出的,视实际情况另行收 取特殊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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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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