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按以下标准收费: 争议标的额 | 受理费 | 1000元以下的部分 | 50元 | 1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部分 | 按4%收取 | 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的部分 | 按3.5%收取 | 100000元以上不足200000元的部分 | 按2.5%收取 | 2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元的部分 | 按1.5%收取 | 50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0元的部分 | 按0.8%收取 | 1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 按0.4%收取 |
注:仲裁案件除按以上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需收取案件处理费。案件处理费一般为每件500元 仲裁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