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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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30   阅览:
(2001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3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010410 实施日期:2001042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1]1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立[2000]30号《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明书申请其认可的,可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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