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3号 申请人:广州市光腾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08号丰伟大厦A栋18A。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宁,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xxxx。 委托代理人:孙建宁,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 委托代理人:孙建宁,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生科环保集团(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21号华商会所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广州市光腾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腾公司)、xxx、xx申请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2005)佛仲字第02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建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万晓庚、麦嘉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2月28日举行听证会,申请人xxx本人及光腾公司、xxx、xx的委托代理人孙建宁参加了听证会并陈述了意见,被申请人生科环保集团(第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科公司)未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光腾公司、xxx、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仲裁裁决对生科公司所提供的合同予以确认是错误的,因为该份证据是生科公司通过移花接木的手段伪造出来的。申请人光腾公司、xxx、xx与生科公司提交了两份不同的合同,两份合同之间在借款金额、利息计算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约定上有很大的出入,仲裁裁决却认定两份合同均成立,此认定不符合逻辑常理。1、生科公司辩称光腾公司、xxx、xx所提交的合同也是在2004年12月1日签订,是在其提交的那份合同之前先签订的。从常理逻辑判断,双方为何在同一天要分别签订在借款金额、利息有无约定、付款方式等有很大出入的两份合同。既然生科公司辩称生科公司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后,光腾公司、xxx、xx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前,那双方为什么没有约定之前签订的合同该如何处置。所以,生科公司的辩称及其提交的合同不符合日常交易的惯例和逻辑常规。2、以两份合同的表面文本及打印字体来看,生科公司提交的合同确系伪造无疑。光腾公司、xxx、xx提交的合同打印得错落有致,第一页和第二页的繁体字和简体字均保持一致,且文字之间、字行排列均前后一致。而生科公司提交的合同的第一页就可以看出其为了变更增加内容,字与字之间、行与行之间的排列非常拥挤,与第二页的宽松排列形成鲜明对比。生科公司的合同第一页中“担保人”的“担”字、“偿还”的“偿”字、“签订”的“签”字是繁体,而第二页却又变成简体,如此多的差异不胜枚举。由此可见,生科公司所提交的合同的第一页和第二页绝不是同一人、同一台打印机在同一时间打印出来的。而事实上就是生科公司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打印了第一页,将有光腾公司盖章的合同的第二页拼合起来,伪造合同。而光腾公司、xxx、xx提交的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光腾公司、xxx、xx申请对生科公司提交的合同予以技术鉴定,从打印的时间、纸张、油墨的不同即可知真伪。(二)佛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光腾公司、xxx、xx在仲裁时曾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请求对两份合同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生科公司提交的合同的第一页和第二页非一份合同,系伪造的。但仲裁庭对如此重要的证据真伪置之不理,未依法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反而武断地认为两份合同均成立。但既然认定两份合同都成立,却又为什么只对生科公司的合同条款全部予以支持,却对光腾公司、xxx、xx提交的合同置之不理。故此,仲裁庭未依法委托鉴定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2、生科公司在仲裁开庭时其提交的主要证据如工商登记材料、借款合同、确认书、借款申请及收据均是复印件而没有原件核对,仲裁庭对此全部采信而未进行证据原件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该仲裁裁决应被撤销。(三)仲裁裁决的裁决事项有违法律规定,完全有失公平合理。1、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是生科公司和光腾公司、xxx、xx均违反了我国有关外汇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具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过错的责任。但仲裁裁决虽认定了合同的无效,但对生科公司过错责任却未予体现,反而对其非法要求的利息全部予以支持,此处理与认定合同无效完全背道而驰。2、既然仲裁裁决认定了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那担保人xxx与xx的担保亦应无效,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仲裁裁决却认定xxx与xx存在缔约过错,裁决二人应承担赔偿借款利息三分之一的责任,这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失公平。3、既然仲裁裁决对生科公司请求的违约金193775元未予支持,此193775元的仲裁费用应由生科公司承担,但仲裁裁决却裁决生科公司只承担10%,此亦违反了法律有关仲裁费用承担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所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仲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仲裁事项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生科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光腾公司、xxx、xx在仲裁庭审中对所有实质性的事项均是确认的。即:光腾公司、xxx、xx确认与生科公司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确认收到生科公司借给的款项共1685000元港币。(二)光腾公司、xxx、xx认为生科公司伪造了借款合同,但又对借款合同第二页上的签字及盖章予以确认,其行为已前后矛盾,而其认为伪造合同的理由仅仅是第一页、第二页文本打印的个别字体不同。这也是十分不充分的理由,因为这仅是文本形式上的瑕疵,并不影响实体的内容。其次,生科公司出具的借款合同第一页及附件第一页右下脚页脚处均有xxx书写的“叶”字,这是签订合同时xxx对合同每页之间的连贯性及完整性予以确认而书写的。因此,该借款合同根本不可能伪造。(三)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1、光腾公司、xxx、xx向仲裁庭申请鉴定生科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第一页与第二页之间非同一份合同。仲裁庭已向有关鉴定机构咨询得到答复,对这种要求无法鉴定,故光腾公司、xxx、xx的无理请求遭到驳回,因此仲裁庭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2、生科公司在开庭时提交的主要证据有:商业登记材料、借款合同、确认书、借款申请及收据。尽管仲裁裁决书中仅表述生科公司提供了以上证据的复印件,但以上证据的原件均已当庭出示给光腾公司、xxx、xx核对,而光腾公司、xxx、xx对以上证据也提出了其质证意见。如果庭审中没有原件核对,光腾公司、xxx、xx完全可对生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予质证,所以光腾公司、xxx、xx说生科公司在庭审中没有出示证据原件核对是虚假的。以上事实均有庭审笔录为证,仲裁庭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三)关于光腾公司、xxx、xx认为仲裁裁决事项有失公平合理的问题。这些问题属于实体的裁决内容,并不属于申请撤销裁定的法定事由,更何况裁决事项并未有失公平合理。综上所述,光腾公司、xxx、xx的申请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光腾公司、xxx、xx在审理期间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佛山仲裁委员会(2005)佛仲字第026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2、2004年12月1日借款合同复印件各3份;3、光腾公司和生科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xxx、xx身份证复印件;4、确认书复印件;5、借款申请书和收据复印件共6份。 本院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调取了如下证据材料:1、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8月30日和2005年10月28日开庭审理的笔录;2、2005年9月16日光腾公司、xxx和xx在仲裁中的委托代理人王雯静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鉴定申请》;3、《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 仲裁裁决情况 2005年5月26日,生科公司就与光腾公司、xx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佛山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该案,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仲裁通知书送达光腾公司、xxx、xx,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确定后,分别于2005年8月30日和2005年10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生科公司以生科公司与光腾公司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生科公司借款给光腾公司以及xxx、xx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请求佛山仲裁委员会裁决:光腾公司偿还欠款1685000元港币及利息7020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93775元人民币,xxx、xx承担连带责任,仲裁费用由光腾公司、xxx、xx承担。 光腾公司、xxx、xx在仲裁中答辩称不同意生科公司的仲裁请求,并认为生科公司提出仲裁请求所提供的合同是伪造的。 仲裁庭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后,在当事人质证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作出了认定。 根据仲裁裁决书,仲裁庭确认的本案事实的主要内容是:生科公司与光腾公司、xxx、xx于2004年12月1日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双方对两份《借款合同》上的签字及盖章均确认真实。生科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为:光腾公司向生科公司借款不超过250万元港币,借款期限为5个月,经生科公司同意可迟延还款,利息按年息10厘计算,到期还本付息。如到期不能还款,xxx、xx承诺全部借款的偿还。双方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光腾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中的主要内容是:光腾公司向生科公司借款130万元港币,借款期限为5个月,即从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4 月30日,光腾公司承诺在期限内还款,xxx、xx必须负责全部光腾公司的借款。双方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中还对两份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陈述。2004年12月6日,光腾公司向生科公司请求借款25000美元,xxx表示负责担保。该款于2004年12月8日经xxx确认收到,并承诺于2005年1月31日前偿还。2004年12月21日,光腾公司向生科公司请求借款30万元港币,xxx表示负责担保。该款于2004年12月22日经xxx确认收到,并承诺于2005年1月31日前偿还。2005年1月7日由光腾公司、xxx、xx向生科公司请求借款50万元港币,并承诺2005年4月13日偿还,xxx、xx表示负责担保。2005年1月20日,光腾公司、xxx向生科公司请求借款73万元人民币,xxx表示负责担保。2005年1月30日,光腾公司出具《确认书》表示,在20004年12月1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共收到借款25000美元、80万元港币、73万元人民币。 仲裁庭对本案意见主要如下: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仲裁庭提供的《借款合同》,尽管在借款金额、利息计算及付款方式等条款内容上约定有不尽相同之处,但双方当事人对两份合同落款上的签字及盖章均未表示异议,故认定双方于2004年12月1日所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即成立。生科公司对光腾公司、xxx、xx所提供的合同文本予以确认,仅认为此系在先签订而已。而光腾公司、xxx、xx辩称生科公司所提供的合同文本是虚假、伪造的,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对该合同落款上的签字及盖章均未表示异议,故光腾公司对此项答辩反驳不成立。同时,因合同在主体上具有涉港因素,光腾公司未经国家外汇行政主管审批而迳行向境外发生外汇借贷,借款合同确认无效,xxx及xx担保的从合同也无效。光腾公司应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生科公司,xxx及xx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如下裁决:1、光腾公司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生科公司2.5万美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率从2004年12月8日起至此款清还之日止)、80万元港币及利息(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港元贷款利率,其中30万元港币从2004年12月22日起计、另50万元港币从2005年1月7日起计至款清还之日止)以及73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5年1月20日起计至此款清还之日止;2、xxx对光腾公司逾期不能清偿借款2.5万美元及其利息、30万元港币及其利息和73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的部分在三分之一范围内对生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xxx及xx对光腾公司逾期不能清偿借款50万元港币及其利息的部分在三分之一范围内对生科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对生科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5、仲裁费用18438元,由生科公司负担1848.3元,由光腾公司负担16634。7元。 (二)关于光腾公司、xxx、xx在仲裁过程中申请鉴定的情况 2005年8月30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05年9月16日,光腾公司、xxx、xx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书面的《鉴定申请》,申请对生科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予以鉴定,鉴定合同的前后两页的字体是否相同,行距是否一致,以确定合同的真实性。2005年10月28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再次开庭审理。在庭审中,首席仲裁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光腾公司、xxx、xx的鉴定申请,仲裁委员会已经联系了有关鉴定部门,鉴定部门均不接受。 (三)关于本案仲裁庭审质证的情况 根据仲裁裁决书的记录,生科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双方的工商登记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光腾公司确认收到借款的确认书的复印件、光腾公司、xxx、xx申请生科公司提供借款的申请复印件和收据复印件以及工商银行付款通知书原件;光腾公司则提交双方签订的另一份借款合同。 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8月30日和10月28日两次对本案开庭审理。根据庭审笔录,在这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均有要求当事人出示证据,并由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程序,光腾公司、xxx、xx的委托代理人王雯静对生科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根据庭审笔录,王雯静在质证过程中,还对其持有异议的证据的原件陈述了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对于光腾公司、xxx、xx所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对其申请撤销的理由进行审查后作如下认定: (一) 关于审查本案仲裁裁决应适用的法律 本案生科公司与光腾公司、xxx、xx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因生科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成立的企业,xxx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具有涉港因素,属于涉港纠纷案件。双方根据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纠纷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佛山仲裁委员会就该纠纷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具有涉港因素的仲裁裁决,对于是否撤销该仲裁裁决应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关于本案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的真伪和仲裁裁决结果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本案光腾公司、xxx、xx提出撤销本案仲裁裁决其中的理由之一是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而对于证据的真伪判断属于仲裁机构对案件所涉证据进行审查和对事实进行认定的范畴,是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光腾公司、xxx和xx提出另一个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仲裁裁决对生科公司请求的利息全部予以支持和要求xxx、xx承担的责任以及仲裁费用负担的裁决违反了法律,即裁决结果违反了法律,而对于上述问题的判断和裁决均属于仲裁机构适用法律的范畴,是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中华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一般只对仲裁裁决的程序事项进行审查,而不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而光腾公司、xxx、xx上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属于仲裁裁决的实体性问题,故其以上述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仲裁裁决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光腾公司、xxx、xx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是仲裁程序违法。光腾公司、xxx、xx陈述其曾经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出对两份《借款合同》进行司法鉴定申请,而佛山仲裁委员会未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系程序违法。关于这个问题,首先,从仲裁过程看,佛山仲裁委员会曾向有关鉴定机构进行了查询,在不能鉴定的情况下才没有委托进行鉴定。其次,佛山仲裁委员会对双方争议的证据最终没有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根据《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庭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或者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而对于案件中所涉及的问题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是仲裁庭根据实际要求决定的事项,属于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的实体性问题,根据上述《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对此不作审查。光腾公司、xxx、xx以此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光腾公司、xxx、xx提出的另一项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是在仲裁庭开庭时仲裁庭未组织对证据原件进行质证以及未对证据原件进行核对。从本案仲裁庭审笔录看,仲裁庭在庭审中已经要求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并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而且光腾公司、xxx、xx的委托代理人王雯静发表了质证意见,故仲裁庭在庭审中已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至于在质证过程中,光腾公司、xxx、xx是否需要查看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件是光腾公司、xxx、xx自行决定的事项,而且根据庭审笔录的记载,光腾公司、xxx、xx在仲裁中的委托代理人王雯静在对有异议的证据陈述质证意见时系针对证据原件而陈述的,可见该委托代理人是看到了证据原件的;而仲裁庭是否需要核对证据原件才能采信证据也属于仲裁庭认定证据和事实的范畴,系实体性问题,按照上述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作审查。因此,光腾公司、xxx、xx提出的该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光腾公司、xxx、xx申请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2005)佛仲字第026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上述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市光腾能源设备有限公司、xxx、xx请求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2005)佛仲字第02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由申请人广州市光腾能源设备有限公司、xxx、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 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 万晓庚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苑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