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决定[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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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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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0-6-3 阅览: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决定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 2003年11月28日经《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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