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法制新闻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合同律师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税务律师
公司律师   |   知识产权   |   刑事律师   |   金融律师   |   法律解读   |   网上法庭   |   法界人物   |   律师黄页   |   法律博客
劳动律师   |   房产律师   |   法律法规   |   法律百科   |   法律论文   |   人才交流   |   四维刊物   |   休闲法律   |   在线咨询
最新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
·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
信息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
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8-10-16   阅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已于2008年5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在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适用附加刑或者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等问题不明确。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分享到: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下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