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
商务部令 2010年第3号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商务部第4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鉴于我国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已于2008年5月停止实施,为了使《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配管函字第68号)的相关表述符合实际情况,商务部决定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一条中的“(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与纺织品被动配额证书,下同)”。
二、删除第四十条第三项:“(三)不按出口协调价格签发许可证”。
三、将第二、三、五、九、十三、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四十二及四十三条中的“外经贸部”统一修改为“商务部”。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发布。
部长:陈德铭 二0一0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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