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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的反诉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9   阅览:
有这样一个案例:职工李某于1996年初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年8月双方签订《医疗期协议书》,协议规定:“医疗期间从事第二职业,其病假按旷工处理”。1999年6月30日,企业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年9月1日,李某以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标准低于企业的平均工资,请求差额补足申请仲裁。裁决前,企业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原决定,改为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的病休按旷工处理,退还已领取的补偿金,补助费及病假工资。围绕劳动争议案件反诉特点、主体、时效等问题,笔者结合民法及民诉法的有关理论,就此案谈谈自己的一点想法。
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劳动法》及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当事人反诉权都没有规定,但反诉作为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之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52条予以确认,该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本诉中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具有以下特征:(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双方当事人只是调换了诉讼地位;(2)反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可以独立存在;(3)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他是针对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提出的与之完全相反的诉讼请求,以便抵销、吞并原告请求,甚至为了追求新的权利;(4)两诉具有牵连性,两诉是基于同一事实为依据而产生的,由于反诉与本诉有牵连性,在民事诉讼上,为了使纠纷一次解决(从经济角度讲),也为了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结果,一般规定两诉合并审理,一并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概念和特点,结合劳动争议案件自身特点,笔者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反诉归纳为下列五个特点:(1)反诉的内容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2)本诉被诉人的反诉理由通过仲裁委向本诉的申诉人提出,在反诉中,本诉被诉人成了反诉申诉人,本诉申诉人成了反诉被诉人;(3)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如果原申诉人撤诉,被诉人的反诉请求仍独立存在,仲裁仍需继续审理;(4)反诉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对抗申诉人的请求,以便抵销、吞并申诉人请求,甚至是为了追求新的权利;(5)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性,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两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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