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法制新闻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合同律师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公司律师
知识产权   |   刑事律师   |   金融律师   |   法律解读   |   劳动律师   |   房产律师   |   法律法规   |   四维刊物   |   在线咨询
最新更新
 
·央行:货币供给总量回归常态是明年
·央行历次调整利率时间及调整后股市
·周二美国债市走平 美联储宣布新一轮
·专业律师教中小企业怎样融资贷款
·东亚银行发售“信得盈”人民币信托
·中国人寿推顶级养老分红保险 险种集
·理财九大戒律
·算一算你的投资理财成本
·投资黄金与不动产、储蓄、有价证券
·合法避税:个税起征调高 两种方法巧
信息推荐
 
·央行历次调整利率时间及调整后股市表现一览
·专业律师教中小企业怎样融资贷款
·东亚银行发售“信得盈”人民币信托投资产品
·中国人寿推顶级养老分红保险 险种集双高特点
·理财九大戒律
·算一算你的投资理财成本
·宋钊律师应邀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讲授票据
·案例讨论--如何更换银行预留印鉴章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信息
位置:首页 >> 金融律师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金融律师网 >> 最新资讯 >>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9-29   阅览:
银监办发[2008]10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系统风险及客户适合度评估不足风险日益突出,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银监会将研究制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此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
二、在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三、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向新增客户提供此项业务,不得再向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提供新交易(客户结清仓位交易除外)。建议对已在银行进行此业务的客户适时、及早结清交易仓位。
四、目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本通知印发后5日内,将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数量、保证金总额、交易头寸总额、客户总体盈亏状况及目前已采取的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报送银监会。此后在每月初5日内将上月情况逐月报送,直到已从事此业务客户完全结清交易仓位为止。
五、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中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具有杠杆交易性质的外汇交易业务,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以获取外汇交易盈利为目的,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分享到:
上一条: 人行银监会发布金融促进节约用地通知 下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