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立合同单位: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 单位为(售房单位全称),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国务院颁 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 法》及(贷款银行全称)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 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翻建住房时)在 乙方开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抵押物名称) 交乙方作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详细清单附后)。抵押物的现值为 万元, 担保 万元贷款的偿还。 五、借款期限 年,即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贷款利率为月息 ‰。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归还本息,甲方必须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归还贷款, 本息 元。 七、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存贷款利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依此重 新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八、贷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 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乙方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 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权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 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息。 九、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时抵押物进行处理。处理抵押物所得收益 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和处理抵押物引发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并限甲方按期搬出用于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单位负责在三个月内无 条件偿还。 1.甲方在贷款期内六个月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全部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 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或宣布失踪或移居国外,其法定继承人拒不继续 履行甲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或无力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的。 十、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且抵押处理不能履行时,还款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 负责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还款保证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偿还借款本 息的通知后,应于三个月内无条件地代为归还借款本息。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乙 方有权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权益让渡给乙 方,并不得对抵押物作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处理。 十二、甲方需对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单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毁损, 甲方应负责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乙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若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归还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负责归还。 十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用款,乙方应按影 响金额和天数,每天付给甲方相当于影响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双方均有权按《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 份,由甲乙双方及还款保证人(甲方 所在单位)三方盖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名、公证所公证后生效,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 贷款本息之日起生效。 十六、补充条款: 甲方 签名(章): 地 址: 电 话: 乙方 签名(章): 地 址: 电 话: 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 签名(章): 地 址: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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