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主体不合格带来的合同风险:包括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别资质要求、合同主体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等。
2.合同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风险:包括了同的标的违法、合同内容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3.合同条款不完备、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风险: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缺失、合同权利义务表述不清、文字表达有歧义等。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合同主体变更的风险、对方当事人违约或预期违约的风险、情势变更的合同风险等。
二、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应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一)对合作伙伴(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的注意事项
1.要审查对方是否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对方法人名称变更时,要到工商局查询执照是否变更;如对方是个体户 ,则要审查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如实际经营者与执照上的负责人不一致时,应确认各自的身份。签订合同时,我方应要求对方提供执照复印件以及身份证身份复印件留存。
2.要审查对方印章的真伪或姓名的真伪。注意:外资企业的印章不带“市”,并且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全称,若是简称则肯定是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印章,是私刻印章,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印章上的名称必须与执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方可。否则,签订的合同有隐患。如果对方是个体户,则我方尽量要求与对方营业执照上负责人或实际经营者签订合同。要求注意辨别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符合其本人,杜绝只签英文名或用草书写其名字或只签一个姓,有姓无名。签名时,尽可能按上其指模。
(二)对合同标的物的注意事项
1.对合同标的物必须清楚明确,不得有歧义。如花生,是花生果?还是花生仁?;又如,加油站的转让,是否包括加油站的经营权?是否要求经营证照齐全?
2.对附属物必须写清楚。如电脑,包括哪些周边货物属于附带赠送的。又如手机是否赠送电池?几块电池?等等。
3.标的物必须写清楚。并且注明标的物的名称、新旧程度、等级、颜色、规格、型号、产地、商标等。
4.若我方是卖方,标的物是不易损毁灭失的货物时,应尽可能约定货物的所有权在货款没有结清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归卖方。这样可在对方无力偿还货款或倒闭时,我方仍有权要求退还货物,减少我方损失。
5.若我方是买主,且货物的样品容易保存的,我方可要求提供样品,对样品由双方盖章、签名确认,以防对方货物质量有问题时,有鉴定依据。
(三)对数量、质量、包装方式的注意事项
1.合同中的数量必须具体、明确,不能含糊其辞。不能笼统地称“批”、“件”,尤其计量单位要具体准确,如公斤、市斤,不能简称“斤”。如我方是买方,且货物在运输途中易损耗的,双方要约定合理损耗幅度。
2.质量要求同样也要明确。要注意是“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还是“协议标准”,都要写清楚。对质量的异议期限尤其要写明,如我方是卖方,则异议期限越短越好,反之,我方是买方,则我方要求越长的质量期限越好。
3.对运输过程中容易损毁的货物,要注意包装要求,明确各自的风险责任。如我方是卖方,且交易货物是珍贵易损货物,可考虑对货物投保,减少风险。
4.如我方是卖方,而且委托货运公司承运的,则要注意与货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
(四)对价款及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
1.对双方约定须支付定金的,如我方是卖方,且我方违约的可能性小的,我方尽可能写“订金”(不超过货款的20%)。反之,我方写“订金”、“按金”、“预付款”。若对方履行能力有问题的,可要求提供财产担保。
2.付款方式要通过银行转账,避免支付现金,因为支付现金时,很容易导致收款人收款后途中遇到被盗、被抢等种种风险。对于供货方而言,最有保障的付款方式是汇票,其次是电汇、再次是支票。通过银行转账,可以证明对方与我方有业务往来,如双方发生纠纷,对方不承认供货时,这是最有利的证据。
(五)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注意事项
1.对履行期限的长短要根据我方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而言,如我方是我方是供方,则履行期限越长对我方越有利;反之,如我方是买方,则履行期限越短对我方越有利。因为这样不易造成我方违约,而容易造成对方违约。
2.对交货方式最好是约定由对方到我方厂家提货。因为对方到我出提货为这合同履行地在东莞,如发生合同纠纷,则东莞法院有管辖权。
3.如对方要求我方送货,则最好约定由我方代办托运,但运费由对方承担。这样也可以减少我方货运风险,同时也争取东莞法院有管辖权。
(六)关于检验标准和方式的注意事项
1.检验标准如凭样品验收的,则样品是标准。如我方是买方的,则样品必须提前由双方盖章或签名确定,由我方保存。
2.如我方是卖方,检验方式最好是约定在对方提货时验货。或约定给对方较短的验货期。如我方是买方,则验货期限约定长一些,给自己有一个宽松的验货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