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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31   阅览: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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