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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判死缓减刑后不得假释
作者:
Admin
更新时间:2012-2-23 阅览:次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二年。
该司法解释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解释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二年,即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规定》提高了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的刑期,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将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最低实际执行刑期提高到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解释进一步明确,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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