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要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都应设立办理未成年案件的专门机构,并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记者从16日在共青团北京市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此次出台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做出了规定,要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都应设立办理未成年案件的专门机构。 意见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对未成年人应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有效监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等。 意见还对公检法司及共青团协调配合机制作出了规定,对共青团组织发挥首都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职责做出了规定,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进行查证与审核,特别是要查清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矫治,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后各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配套文件还包括《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此外,《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证明和审查的意见》两个文件仍在修改中,预计将于今年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