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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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
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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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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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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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 |
教材与专著类 《法理学》,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 《法理学教科书》,参编,中政大出版社1999年4月版; 《立法学教程》,主编,中政大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立法制度与技术原理》,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6月版。 《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06年6月版。 《英国刑事审判与检察制度》,参译,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2月版 《新编立法学》,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
论文类 “中国古代法官自由裁量制度的发展脉络”,载《法商研究》99年第1期。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辨析”,载《知识产权》99年第1期。 “法治的真谛:司法独立”,载《政法论坛》2001年增刊。 “司法衡平艺术探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5期。 “禁止单方接触与保障程序公平”,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 “诚信缺失与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载《诚信与法治》论文集中国工商出版社02年11月版。 “商标权利属性的法理辨析”,载《中华商标》04年9期。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准司法性”,载《知识产权》05年2期 “调解与和谐社会建设”,《北京日报》观点摘登,10月9日2版专刊。 “行政公正与和谐社会”载《工商行政管理研究》06年1期 “司法衡平艺术与司法能动主义”,《法学研究》07年1期。 “法律治理的基础工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载《中国社会转型与法律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 “公正:和谐社会的核心范畴”,载《法治与和谐社会》(论文集),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 “论当代中国解纷机制的建构”,载《法治与和谐社会》(论文集),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 “以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行为的认定”,载《案件指导评析》最高法院出版社07年6月。 “高校教学方法改革三论”,《教育文选》第5集,07年6月 “政府立法不应回避”载《南方周末》法治版07-8-23 “论公开审判的民主意蕴及其制度实现”,《中国审判》07年第8期 “论理论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合撰),《中国法学教育研究》07年第2期 《检察日报》观点摘登“可采用分类分等级来确定能动司法权”07-3-29 “回避何如博弈”,《法制日报》07-11-5理论版 论当代公开审判制度的调整与完善,《法学》2008年12期,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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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
关于公正追求的永恒性问题。公正问题虽然是多年来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但国内对公正的渊源及文化考察者不多。在对现代司法理念的研究过程中,笔者对公正的价值起源,观念的发展、原则和制度的形成进行了认真梳理,提出公正观念最初来自于人类保存自身物种的理性选择,而后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社会心理目标。公正的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但人类对公正的追求将是永恒的。代表作:《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改革》第二章:《司法公正》,2008年3月中国法制出版社。 关于公正的内涵与本质属性。公正制度的建立需要对公正的内涵与属性有科学的认识,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笔者着力研究了公正的核心价值内涵,并对公正的本质属性进行了系统归纳,提出无私、中立、合理是公正的核心要素,而社会性、道德性、评判性、衡平行和主观和客观的一致性则是公正的本质属性,从而为不同领域的公正确定基点。代表作:《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改革》第二章:《司法公正》,2008年3月中国法制出版社。 关于司法公正的局部性问题。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公正理论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论证了司法公正是一种局部的公正、体系内的公正,也是有限的公正。强调法官不必成为社会公正的评判者,而要成为法律的捍卫者,将法律作为司法的唯一标准。做到合法司法就是做到了司法公正。代表作:《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改革》第二章:《司法公正》,2008年3月中国法制出版社。 关于当代中国能动司法问题。依法司法并不是主张机械司法,法官能动作用的发挥是不可或缺的。但能动司法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是不适宜的。提出法律内能动和法外能动的概念。代表作:“司法衡平艺术与司法能动主义”《法学研究》07年1期。 关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分类分等级裁量问题。中国古代法官究竟是要严格按成文法规定办案?还是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在法史学研究中曾是一个认识大相径庭的问题,史料也显示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答案。经过对中国古代法制历史的考察,提出了古代法官既不完全是严格按成文法规定办案,也不是完全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在刑法领域依不同等级实行“严格规则”制度,在民事领域则实行广泛的“自由裁量”,从而提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实行的是分类分等级裁量的观点。代表作:“中国古代法官自由裁量制度的发展脉络”,转载于《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99年3期; 关于合同制度中减损原则的适用问题。当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某种原因确实无法履行,而对方又能有效减轻损失的情况下,其有无义务积极协助使损失降为最低?这在96年以前的民事规范中尚无规定。笔者对其进行了法理意义的辨析,提出应在合同制度中引入减损原则,以使个人和社会利益均得到最大限度和最大可能的保全。该观点为后来的民事立法所吸纳。代表作:“试析合同责任中减轻损害原则的适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96年第1期。 关于当代中国调解制度的合理构建问题。调解虽然是中国社会治理方式中的传统制度,但由于近代以来的社会变化,已经有所变形,加之现代法治主义的冲击,已几乎不被中国制度所关注。西方国家对“东方经验”的借鉴和发展又使国人重新意识到它的价值并积极实践于当代社会。但在制度结构上,由于一味仿照西方现代实践,缺乏对制度的整体性研究,在实践中过于偏重法院调解而忽视本土文化意义上的建构。因此提出应走出法院中心主义误区,建立多层次和多领域的调解,建立整体制度观念。。代表作:“法律治理的基础工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载《中国社会转型与法律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 关于行政立法政府回避问题。中国行政立法的部门利益化问题确实是当代立法的重要问题,各方面都在积极寻找解决的办法。但有人提出采取政府立法回避的方式却不是一个好的办法。立法是对社会规则的确定,需要多方面的参与。行政立法的性质也决定了政府在立法中的不可或缺性。提出让政府回避,不如主张让公众参与博弈,在充分的意见表达和全面的利益衡量中寻找各方权利的平衡点。代表作:“回避何如博弈”,《法制日报》07-11-5理论版。 关于公开审判的民主制度建构问题。公开审判是中国近代就已经确立起来的制度。但在实践的过程中并不能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民主司法理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二、规范制定的过于粗疏。提出细化规范、制定规则是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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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项目 |
法理学、立法学 《科普法实施细则研究》;子项目主持人,04年科技部项目。 《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改革》;子项目主持人,04年全国哲学社科项目。 《关于公开审判制度的调研》项目主持人06年最高法院课题。 《理论法学案例教学研究》;项目主持人,06年中国政法大学院级“教改”项目。 《关于设置“公民学”课程的建议与论证》;项目主持人,07年中国政法大学校级课题。 关于开设公民学课程的建议(校级项目,200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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