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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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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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介绍 东城检察院创建始末


 

 

1955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委派王盛德、赵志善同志负责筹建东四区人民检察院,委派杜建忠、张春耕同志筹建东单区人民检察院。1955年8月1日,东四、东单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建立。东四区人民检察院的院址设在东四钱粮胡同甲2号(原东四区妇幼保健所),1956年初迁至东四区大兴胡同七号(现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单区人民检察院的院址设在王府井大街19号(原公安局东单分局),后迁至东单区帅府园8号、金鱼胡同34号。

1958年5月23日,东四、东单区合并,改为东城区。改变行政区划后,东四、东单区人民检察院于1958年7月1日合并为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院址设在东城区史家胡同38号(原东单区法院),1961年迁至东城区府学胡同丙5号(现东城区法院)。

1960年11月,根据市委、区委、市院关于精简编制、紧缩机构的精神,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合并办公,改设为公安局东城分局下属的“检察室”,对外仍称为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被任命为“检察室”主任,对外仍称为检察长。“检察室”继续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经济案件的侦查等工作。党团人事、行政、档案等项工作由公安局东城分局统一管理。1962年12月,“检察室”撤销,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独立办公。

“文革”时期,检察机关遭到严重破坏。在此期间,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指示,进行了批判“三家村”的政治活动。1966年6月14日至8月20日,以袁振书为组长的3人工作组进驻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东城区人民法院,组织领导两院的运动。1966年10月,根据区委的部署,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干部组织接待了来京“串联”的红卫兵。1967年1月,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群众组织相继建立,检察长被打成“走资派”。1968年2月17日,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被军事管制。从此检、法两院的党政工作统一由军管小组领导。检察院的干部并入法院工作,检察业务全部中止。东城区检、法军事管制小组组长为毕凤武,组员有陈学忠、王善道。1968年11月7日至1971年底,原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干部被下放到本市顺义县东城区“五七干校”劳动。1973年8月,军管小组被撤销。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至此,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定地位被正式取消。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恢复了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定地位,随后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开始筹建各级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着手筹建各区、县人民检察院。1978年6月,中共东城区委决定,指派鲁健、尚长玉二同志负责重新组建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随后已到职的鲁健、尚长玉、康金贵、苏林杰、林芳、刘淑凤、石友恭、赵兴田、陈桂兰、于惠茹等十名同志进行了选调干部等项筹备工作。1978年7月1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重新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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