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房屋租赁方面国家的法律法规。 我现租住了一套房,因当时签的合同期限为一年(今年6月30日到期,距现在还有两个月的租期),现在我不想承租了,在4月1号的时候我有预先同房东电话联系,说明了我租完四月份就不想再租了。当时他有要求我需要提前一个月的时间同他讲,他便于做新的租凭措施,我说我现在就是在提前同你打招呼,他说可以,那他需要来房子处张贴出租广告,我同意,他也来张贴了广告。之间我们没有再联系,今天我再次打电话提醒他,住完这两天我就要搬了,他居然反口说不行,原因是他现在房子还没有租出去,条件是要么到期要么要有人来租了房我们才可以退租,我很生气。这人怎么这么无赖。因当时租房合同上没有注明有关提前退租的处理情况。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他有权利不退还租金吗?请指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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