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顾问模式 本所及本律师提供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团队服务为特色,即在对企业的要求进行深入全面的了解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律师事务所内部资源,形成顾问团,集中团队经验与智慧,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规避企业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以及挽救企业的损失。这种服务模式克服了常见的“一对一”式服务所固有的律师个人智慧与精力的局限,保证了法律顾问服务的广度、 深度、精度和速度,从而为企业提供更具有实用价值的专业法律服务。 二、法律服务主要内容 1、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信息,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并针对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时向企业提供法律建议; 2、应企业要求,向有关方面发送律师催告函、协商建议函等,为企业催收应收账款; 3、应企业要求,参加企业有关经济合同及项目的磋商、谈判,对与企业经济往来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审查、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4、为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对经营决策事项在法律方面的可行性、风险性等问题,以及企业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并应企业要求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和调解; 5、草拟、审查、修改、制订企业在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中的有关合同、协议、章程、规章制度等,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法律知识培训; 6、为企业涉及的工商、税务、劳资、环保、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年检,依法保护和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法律事务,为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意见; 7、参与企业涉及合并、分立、投资、融资、改制、重组、并购、资产转让、招投标、股票发行、上市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办理企业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等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8、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有关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或仲裁活动,签署、送达或接受有关法律文书; 9、应企业要求提供其他有关法律服务。 三、法律服务工作流程 工作一:了解和熟悉企业的情况 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历史(成长史、以往的失败案例和成功经验),企业目前的运营状况、管理架构、部门结构、业务流程等;复印企业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材料。 工作二:处理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 经深入了解企业情况,提出改进企业内部管理的建议;对历史遗留问题加以梳理,重点解决突出的法律问题;保证企业的运营畅通。 工作三:规范企业的各类合同文本 收集企业各类合同文本,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规范合同的各项要件,对原合同中欠缺之处加以修改和审定;协助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 工作四:协助企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通过对企业总体架构及运行情况的熟悉,找出其中的弊端,寻求完善的方案,充分调动企业各单元的活力;补充和完善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寻求企业效益最大化。 工作五:健全企业的人力资源体系 针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现状,提出整改、规范及完善的法律建议,根据企业情况确定是否专门立项,实施“健全人力资源体系”专题项目;针对企业的员工管理问题,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体系架构。 工作六:法律培训与指导 为从整体上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养和意识,应企业要求,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对在企业运行中涉及的专项问题,委派相应的具备施教才能、拥有施教背景的专业律师担任主讲老师,对企业的管理人员、一般员工及专题项目组成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和讲座。 工作七:年终总结与综合评价 回顾整年度的法律服务情况,由企业对服务质量及工作方法等作出综合评价,同时就企业的现状提出专业性整体评估,并与企业协商制订下一年度的服务计划,签订下一年度法律顾问的续约合同。 四、法律顾问服务形式 1、顾问律师不定期走访(每周不少于1次)与企业约请相结合,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2、顾问律师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与企业联系,随时提供法律服务; 3、企业相关人员到顾问律师的办公室接洽,顾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4、除特殊情况外,顾问律师随时根据企业的需要及要求,随时提供法律服务。 五、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1、顾问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规定的法律事务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忠实地、尽最大努力地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2、顾问律师如因出差、开庭等原因临时不能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可在征得聘请方同意后临时安排其他恰当的律师配合完成规定法律事务工作; 3、顾问律师应当在取得聘请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及时向聘请方通报工作进程; 4、顾问律师必须在约定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根据聘请方的要求或者授权进行活动,非经聘请方授权不得代为实施法律行为,不得代为聘请方决策; 5、顾问律师不得为聘请方的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聘请方的咨询意见。顾问律师的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仅及于聘请方,无为聘请方员工个人及其亲属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 6、顾问律师在涉及聘请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聘请方同意,不得担任与聘请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顾问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的聘请方有关人事、技术、商业等秘密及聘请方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事宜负有保密义务; 8、顾问律师对聘请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聘请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等应当妥善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