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广州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8月29日正式组建的,作为
广州地区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其一直遵循独立、高效的以仲裁原则,以仲裁方式公正、及
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成立至今十年来,广州仲裁委员会一直积极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建立起一支500多人的仲
裁员队伍。他们中包括国内法律、经济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高级律师、退休法官、会计师和
港、台地区的资深大律师,充分体现了仲裁“专家断案”的特点;而广州仲裁委现有的60位工
作人员中,八成以上具有本科学历,并有博士2名,博士研究生1名、硕士研究生12名。成立
十年以来,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事、经济案件8800余件,案件标的额达人民币150亿
元。受理案件数和审结案件数一直位于国内仲裁机构前列。此外,为发展和完善仲裁制度,广
州仲裁委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仲裁方面的规章制度,对中国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了有益
的探索。
当事人如果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在签订合同时,加上仲
裁条款,其标准范本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纠纷有: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合伙合作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租赁纠纷、融资纠纷
、承揽纠纷、融资租赁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金融证券纠纷、保险合同纠纷、
保管合同纠纷等。
不能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有:
1.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2.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3.不受理行政争议; 收费标准: 本会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广州市物价局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当事人可根据下方速算表计算:
公式:仲裁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按照合理成本实际支出收取处理费 级 数 | 标的额级距 | 费率% | 速算增加额 | 应收额 | 1 | 1000元以下 | | | 200 | 2 | 1000元至5万元 | 5 | 50 | | 3 | 5万元至10万元 | 4 | 550 | | 4 | 10万元至20万元 | 3 | 1550 | | 5 | 20万元至50万元 | 2 | 3550 | | 6 | 50万元至100万元 | 1 | 8550 | | 7 | 100万元以上 | 0.5 | 13550 | | 速算 |
申请人应在收到收费凭证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帐号见收费凭证。
| 收退费办法 | 为完善我委仲裁收费和退费的相关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 收费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均 须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仲裁费用。
1 计费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案件受理部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相关规定统一计算,并 填制“预收仲裁费通知单”,交当事人。
2 缴费
当事人接到“预缴仲裁费通知单”后,应在三日内缴费,逾期未缴,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 请或放弃增加请求、反请求的申请。具体缴费方法:
(1)当事人以现金缴费,持“缴费通知单”到财务部门换开“银行现金送款单”,到本 委开户银行交费,再凭“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到财务部门换取收据。
(2)当事人以银行支票转账方式缴费的,持“收费通知单”及支票直接向财务部门缴交。
(3)当事人以汇款、电划等其他转帐方式缴费的,应以本委财务部门确认收妥为准。
3 仲裁费用的减交、缓交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因经济状况缴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 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对当事人提出(减交、缓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 材料,案件经办人员应及时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委领导审批。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仲裁费用:
(1)当事人为城镇居民且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或当事人为农村村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
(2)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3)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或农村“五保户”的:
(4)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5)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或民 政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
(6)当事人为经济确实困难的企业;
(7)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他可以申请的情形。
对部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从社会稳定出发,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可以不受上述情况 的限制。
二 退费
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变更(减少)仲裁请求,凡涉及退回仲裁费用的,案件尚未移 送业务部门的,由案件受理部负责办理;案件已移送业务部门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当事人因撤回仲裁申请,要求退回预缴仲裁费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人员应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和委领导审批,并转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案件退费的额度,可根据 具体案件的实际审办情况,参照以下标准区别处理:
1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缴仲裁费用,在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前提出撤回仲 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全额退回仲裁费用。
2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 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伸裁申请的,按仲裁费用70%~90%的比例退回。
3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后,且尚未进行开庭审理的,按仲裁费用 40%~60%的比例退回。
4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并已进行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费用原则上不 予退回。特殊情况,由仲裁庭决定,可按不超过仲裁费用10%~20%的比例退回。
5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变更(减少)仲裁请求,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减少 仲裁请求部分相应的仲裁费用在案件审结时办理退回;案件已开庭审理的,减少请求部分相应 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6 特殊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审办案件实际投入工作量的多少来确定收取或退回仲裁费用的具体额度。
7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退费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费决定10天内,向本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
广州仲裁委员会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大酒店C座12—14楼 邮编:510100 案件受理咨询电话:(020)83287919、83288547 传真:(020)83287761 网址: http://www.gzac.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