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宝鸡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法组建,并由宝鸡市人民政府批准,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成立并对外办公。宝鸡仲裁委员会由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组成,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2人和委员9人。专家咨询委员会由16人组成。宝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共两个部,分别为案件受理部和行政综合部。宝鸡仲裁委员会现已聘任仲裁员130名。 宝鸡仲裁委员会的任务: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民事财产权益纠纷。 宝鸡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凡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房地产合同、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涉外经济纠纷及其他民事财产权益纠纷如个人借款合同、合伙合同、财产侵权引起的纠纷等,都可以依法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劳动争议、行政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以及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这类属于身份关系提出的仲裁申请,宝鸡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广元路62号 邮政编码:721000 电话:(0917)3240910 3240911 3232050 传真:(0917)3240911 宝鸡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分别按以下标准收取: 1、案件收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元 | 收费标准 | 1000元以下的部分 | 40-100元 |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按4%-5%交纳 |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按3%-4%交纳 |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 按2%-3%交纳 |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按1%-2%交纳 |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 按0.5%-1%交纳 |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 按0.25%-0.5%交纳 |
2、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案件处理费包括:(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的食宿费、交通费等;(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