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长春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部署,经长春市人民政府组织筹建,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1996年8月8日批准正式设立的仲裁机构。 她是长春地区唯一一家仲裁常设机构,也是我省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一家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坚持以公正、廉洁、高效、便民为服务宗旨,以立足长春、服务全省、面向全国、跻身世界为目标,服务市场,服务社会,依法办案,公正裁决。目前,长春仲裁委员会正处于事业的发展阶段,受理各类纠纷件数及争议金额逐年呈上升趋势。 长春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平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 长春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聘任了191名仲裁员,从事经济案件的仲裁工作。他们是由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组成。本会按经济合同、房地产及建筑、技术合同及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民事财产权益等专业设置了统一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 长春仲裁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法独立仲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公正、合法、简便、快捷地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及时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联系方式: 电话:(0431)8663047 传真:(0431)8663445 地址:长春市民康路40号 邮编:130041 长 春 仲 裁 委 员 会 案 件 受 理 费收 费 标 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 1000元以下的部分 | 80元 |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按4.5%交纳 |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按3.5%交纳 |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 按2.5%交纳 |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按1.5%交纳 |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 按0.75%交纳 |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 按0.35%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