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仲裁委员会[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法制新闻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合同律师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公司律师
知识产权   |   刑事律师   |   金融律师   |   法律解读   |   劳动律师   |   房产律师   |   法律法规   |   四维刊物   |   在线咨询
最新更新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民事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民事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信息推荐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民事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位置:首页 >> 仲裁诉讼
仲裁诉讼  
桂林仲裁委员会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9-30   阅览:
桂林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仲裁法则定,由桂林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登记,于1996年11月成立的仲裁司法机构,其宗旨是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地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会在全国范围内从资深律师、退休法官。大学教授、经贸专家科技权威等德高望重德人士重精心选拔了七十余名仲裁员,负责审理各类仲裁案件,能最大限度德满足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公正办案的需要。本会制定的仲裁暂行规则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仲裁的公正、合理、及时等特色和优势,维护一裁终局的法律权威,在最短的时间消解纠纷。  
  本会自成立以来,坚持公正裁断、依法办案的原则,严格自律,杜绝司法腐败,所办案件得到社会得普遍承认和好评,办案数量逐年上升,2003年已突破百件,办案量在全区名列前茅,同时居全国中小城市机构的前列,深得社会各界得信任。
 
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西山路6号4楼(西山公园大门西测)  
邮政编码:541000
联系电话:(0773)2815261
传真号码:(0773)2815262
电子邮件:zhongcai@guilin.gov.vn 
 
 
案件受理费:
 
案件标的额
受理费
1000元以下的部分
交纳100元
1001元至5万元的部分
按4%交纳
50001元至1-万元的部分
按3%交纳
100001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2.5%交纳
200001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到100万元的部分
按0.6%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3交纳
 
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货者按受理费的一定比例(案件受理费的20%至30%)预交。仲裁费用由申请方(反申请方)预交,结案时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分享到:
上一条: 福州仲裁委员会 下一条: 衡水市仲裁委员会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