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仲裁法则定,由桂林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登记,于1996年11月成立的仲裁司法机构,其宗旨是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地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会在全国范围内从资深律师、退休法官。大学教授、经贸专家科技权威等德高望重德人士重精心选拔了七十余名仲裁员,负责审理各类仲裁案件,能最大限度德满足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公正办案的需要。本会制定的仲裁暂行规则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仲裁的公正、合理、及时等特色和优势,维护一裁终局的法律权威,在最短的时间消解纠纷。 本会自成立以来,坚持公正裁断、依法办案的原则,严格自律,杜绝司法腐败,所办案件得到社会得普遍承认和好评,办案数量逐年上升,2003年已突破百件,办案量在全区名列前茅,同时居全国中小城市机构的前列,深得社会各界得信任。 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西山路6号4楼(西山公园大门西测) 邮政编码:541000 联系电话:(0773)2815261 传真号码:(0773)2815262 电子邮件:zhongcai@guilin.gov.vn 案件受理费: 案件标的额 | 受理费 | 1000元以下的部分 | 交纳100元 | 1001元至5万元的部分 | 按4%交纳 | 50001元至1-万元的部分 | 按3%交纳 | 100001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按2.5%交纳 | 200001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1.2%交纳 | 500001元到100万元的部分 | 按0.6%交纳 |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 按0.3交纳 |
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货者按受理费的一定比例(案件受理费的20%至30%)预交。仲裁费用由申请方(反申请方)预交,结案时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