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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  
三门峡仲裁委员会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9-30   阅览:
简介
 
      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是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文件精神于2004年9月22日正式挂牌成立的,是三门峡行政区域内唯一的合法仲裁机构,依法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买卖、借款、租赁、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保管、运输、供电、保险、金融、合伙等民商合同纠纷和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医疗、证券等领域内的财产权益纠纷。
  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地域、级别、行业限制,坚持当事人自愿、平等、一裁终局的原则,具有办案独立、公平、公正、高效等特点和程序简便、快捷迅速、注重调解、节省费用、替当事人保密等优点。
      三门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及委员7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仲裁活动提供服务,对仲裁工作实施管理、协调。
      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拥有一支由经济贸易、法律、金融、保险、建筑房地产、医疗等领域内专家、学者组成的仲裁员队伍,为高质量地办理案件提供了保障。
  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把办案质量和优质服务视为生命线,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有序运行而竭诚努力,欢迎社会各界予以支持和监督。
 
联系方式:
地址:三门峡市崤山西路36号 
电话:(0398)2511067   
传真:(0398)2899360  
邮编:472000
邮箱:smxzhongcai@yahoo.com.cn  
 
 
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人民币)
争议金额
仲裁案件受理费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50000元 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100001元—200000元 的部分
按2%—3%交纳
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
按 0.5%—1%交纳
1000000元以上
按 0.25%—0.5%交纳
      
案件处理费收费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收取,包括:
       1、仲裁员因办理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而支出的 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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