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是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文件精神于2004年9月22日正式挂牌成立的,是三门峡行政区域内唯一的合法仲裁机构,依法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买卖、借款、租赁、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保管、运输、供电、保险、金融、合伙等民商合同纠纷和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医疗、证券等领域内的财产权益纠纷。 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地域、级别、行业限制,坚持当事人自愿、平等、一裁终局的原则,具有办案独立、公平、公正、高效等特点和程序简便、快捷迅速、注重调解、节省费用、替当事人保密等优点。 三门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及委员7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仲裁活动提供服务,对仲裁工作实施管理、协调。 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拥有一支由经济贸易、法律、金融、保险、建筑房地产、医疗等领域内专家、学者组成的仲裁员队伍,为高质量地办理案件提供了保障。 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把办案质量和优质服务视为生命线,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有序运行而竭诚努力,欢迎社会各界予以支持和监督。 联系方式: 地址:三门峡市崤山西路36号 电话:(0398)2511067 传真:(0398)2899360 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人民币) 争议金额 | 仲裁案件受理费 | 1000元以下的部分 | 40—100元 | 1001元—50000元 的部分 | 按4%—5%交纳 | 50001元—100000元的部分 | 按3%—4%交纳 | 100001元—200000元 的部分 | 按2%—3%交纳 | 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 | 按1%—2%交纳 | 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 | 按 0.5%—1%交纳 | 1000000元以上 | 按 0.25%—0.5%交纳 |
案件处理费收费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收取,包括: 1、仲裁员因办理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而支出的 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