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烟台仲裁委员会是由烟台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组建的,是依法对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烟台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法律裁决各类国内经济纠纷和民事权益纠纷,也可以根据中国法律、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参照国际惯例裁决各种涉外民事商事纠纷。我委现已聘任了130名公道正派的知名律师、法学家、教授和国际经贸专家为仲裁员,为依法公正、及时、保密地解决各类纠纷提供了保证。我委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对争议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与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委受理各类案件实行协议管辖制度,不受财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标的额大小等诉讼制度上的限制。只要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此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选定“烟台仲裁委员会”来处理该项争议,我委即可受理。受理程序简便,争议在90天内便可解决。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我委作出的裁决可在该公约所有签字国(130个)得到执行。 联系方式: 电话:0535—6242416 传真:0535—6640900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西路1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