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性质: 北京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委员会建立: 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95年9月28日设立。仲裁委员会由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组成,包括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和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担任。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从法律、经济贸易、技术等专业领域聘请了260余名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道德素质的人士担任仲裁员,并按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房地产、工程建筑、股票证券、贸易和投资待专业设置统一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介绍: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国内和涉外的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根据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或参考有关国际惯例等,以案件独立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设施介绍: 仲裁委员会拥有良好的设施和办公条件,设置了专门的仲裁厅、仲裁员阅览室、会议室、秘书人员办公室、资料室和法律法规数据库,并实现了对仲裁程序和日常工作的计算机管理,能为仲裁庭和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北京市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收费标准 | 案件受理费 | 1千元以下部分(含1千元) | | 100元 | 1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 | 5% | 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 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 | 4% | 2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 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 | 3% | 4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 2% | 755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加上部分的2%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 1% | 13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100万元以上 | 0.3% | 18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
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为收费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受理费减收50%。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受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北京市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收费标准 | 案件处理费 |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 | 5000元 |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 2% | 500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 1% | 110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 |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 0.4% | 1600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0.3% | 32000元加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 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 | 0.25% | 47000元加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5% | 2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 | 0.2% | 72000元加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 4000万元以上 | 0.1% | 112000元加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
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收费为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处理费减收50%。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七层 邮编:100022 电话:(8610)6566-9856 传真:(8610)6566-80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