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分别按以下标准收取: 1、案件收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元 | 收费标准 | 1000元以下的部分 | 40-100元 |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按4%-5%交纳 |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按3%-4%交纳 |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 按2%-3%交纳 |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按1%-2%交纳 |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 按0.5%-1%交纳 |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 按0.25%-0.5%交纳 |
2、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案件处理费包括:(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的食宿费、交通费等;(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