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2.2 冷伤
A12.2.1 冻伤按临床表现的严重程度进行分度。一般需要等到复温之后,主要临床征象显露才能作出判断(见表A21)
表A21 冻伤分度
| 冻伤部位特点 |
轻度 | Ⅰ度 | 亦称红斑性冻伤,损伤在表皮层。受冻早期皮肤苍白、麻木。复温后局部充血和水肿。出现针刺样疼痛、痒感、灼热感,不出现小疱。冻伤一周内不治自愈,愈后有局部表皮剥脱。 |
Ⅱ度 | 亦称水泡性冻伤,损伤达真皮层。除充血和水肿外,主要特点:12~24 h出现大量浆液性水疱,疱液多为橙黄色,疱底呈鲜红色,少数呈血性水泡,水疱大而连成片。数周内可痊愈。 |
重度 | Ⅲ度 | 损伤达皮肤全层(表皮真皮)并累及皮下组织。皮肤呈青紫、紫红或者青蓝色,皮肤温度下降,感觉存在。有明显的水肿和多个水疱,水疱内液体多为血性渗出液,疱底呈暗红色。局部明显疼痛。受冻部位皮肤全层变黑坏死,创面愈后遗留瘢痕。 |
Ⅳ度 | 损伤除皮肤、皮下组织外,受冻深度达肌肉和骨骼。皮肤呈苍白色、青灰色、蓝紫色甚至紫黑色;指(趾)甲床灰黑色,肿胀常不明显,严重者也可无水疱或有水疱,孤立而分散,水疱液呈暗红色,咖啡色或深紫色,复温后,出现剧痛,而后感觉丧失,皮肤温度低于正常皮肤温度。可造成残障。 |
A12.2.2 体温过低(冻僵)
体温过低主要见于人体暴露于外界冷环境中。尚可见于婴儿全身麻醉时、服用过量吩噻嗪类药物(冬眠灵)等(用肛门温度计,插入肛门内5-12cm测定中心体温)
A12.2.2.1 重度:直肠温度≤300C
A12.2.2.2 中度:直肠温度34-360C
A12.2.2.3 轻度:直肠温度31-330C
A12.3 电击伤
系人体直接接触电流,电流通过人体造成全身和局部性损伤。根据全身性损伤表现分度
A12.3.1 Ⅰ度:全身症状轻微,只有轻度心悸。触电肢体麻木,全身无力,如极短时间内脱离电源,稍休息可恢复正常。
A12.3.2 Ⅱ度:触电肢体麻木,面色苍白,心跳、呼吸增块,甚至昏厥、意识丧失,但瞳孔不散大。对光反射存在。
A12.3.3 Ⅲ度:呼吸浅而弱、不规则,甚至呼吸骤停。心律不齐,有室颤或者心搏停止。
A12.4 溺水
人体全部或者面部淹没于液体中,吸入液体堵塞呼吸道,或者因反射致喉、气管、支气管痉挛而发生窒息。典型的溺水是指人浸没于水中(淡水或者海水)而言。分度
A12.4.1 重度:落水后3-4分钟,神志昏迷,呼吸不规则,上腹部膨胀,心音减弱或者心跳、呼吸停止。淹溺到死亡的时间一般为5-6分钟。
A12.4.2 中度:落水后1-2分钟,神志模糊,呼吸不规则或者表浅,血压下降,心跳减慢,反射减弱。
A12.4.3 轻度:刚落水片刻,神志清,血压升高,心率、呼吸增块。
A12.5 挤压综合征
系人体肌肉丰富的四肢与躯干部位因长时间受压(例如暴力挤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局部循环障碍,结果引起肌肉缺血性坏死,出现肢体明显肿胀、肌红蛋白尿及高血钾等为特征的急性肾功能衰竭。分级
A12.5.1 Ⅰ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增高,而无肾衰等周身反应者。
A12.5.2 Ⅱ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明显升高,血肌酐和尿素增高,少尿,有明显血浆渗入组织间隙,致有效血容量丢失,出现低血压者。
A12.5.3 Ⅲ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明显升高,少尿或者尿闭,休克,代谢性酸中毒以及高血钾者。
A12.6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判定基准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系多种原发疾病(损伤),如休克、创伤、严重感染、有毒气体吸入等疾病过程中发生的急性进行性缺氧性呼吸衰竭。临床表现为严重的不易缓解的低氧血症和呼吸频数。分度(见表A22)
表A22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分度
临床分级 | 血气分析分级 |
呼吸频率 | 临床表现 | X 线示 | 吸空气 | 吸纯氧15分钟后 |
>35次/分 | 无发绀 | 无异常或者纹理增多,边缘模糊 | 氧分压<8.0kPa(60mmHg) | 氧分压<46.7kPa(350mmHg) |
二氧化碳分压<4.7kPa(35mmHg) | Qs/Qt>10% |
>40次/分 | 发绀,肺部有异常体征 | 斑片状阴影或者呈磨玻璃样改变,可见支气管气相 | 氧分压<6.7kPa(50mmHg) | 氧分压<20.0kPa(150mmHg) |
二氧化碳分压<5.3kPa(40mmHg) | Qs/Qt>20% |
呼吸极度窘迫 | 发绀进行性加重,肺广泛湿罗音或者实变 | 双肺大部分密度普遍增高,支气管气相明显 | 氧分压<5.3kPa(40mmHg) | 氧分压<13.3kPa(100mmHg) |
二氧化碳分压>6.0kPa(45mmHg) | Qs/Qt>30% |
A12.7 休克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休克的证明主要是对书证(病历)的审查。应当注意:
a. 审查休克发生的病理基础,创伤性休克是在严重创伤,例如严重颅脑损伤、脊柱脊髓损伤、多发性骨折、严重软组织损伤等情况下发生。失血性休克是在血管破裂、肝脾破裂等情况下发生。感染性休克是在创伤后继发细菌感染等情况下发生。
b. 审查休克的临床表现,血压、脉搏的变化(是休克的重要指标,但不是唯一的指标),以及神志、表情、皮肤粘膜的颜色、表浅静脉有无萎陷、毛细血管充盈时间等,以及既往病史,特别是高血压史、低血压史。
c. 审查休克的实验室检查结果,红细胞、血红蛋白和红细胞比积测定变化,以及尿量和尿比重、血液动力学(心排血量、心脏指数、中心静脉压等)、血气分析(血氧饱和度、动脉血氧分压、动脉血二氧化碳分压)、心电图等。
d. 审查休克复苏和治疗程序、治疗方案、治疗方法(例如扩容治疗、原发伤的急救等),以及审查监测指标或者数据。
通过对书证(病历)的全面审查,判定休克的存在及其程度。分度(见表A23)
表A23 休克分度
| 血压(收缩压)kPa | 脉搏(次/分) | 全身状况 |
轻 度 | 12-13.3(90-100mmHg) | 90-100 | 尚好 |
中 度 | 10-12(75-90mmHg) | 110-130 | 抑制、苍白、皮肤冷 |
重 度 | <10(<75mmHg) | 120-160 | 明显抑制 |
垂 危 | 0 | | 呼吸障碍、意识模糊 |
A12.8 呼吸困难
系各种致病(伤)因素作用,引起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功能。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者变浅,或者伴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提示肺功能损害。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呼吸困难必须综合产生呼吸困难的病理基础,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全面分析。分度(见表A24)
表A24 呼吸困难分度
| 临床表现 |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 血氧分压 |
严重度 | 静息时气短 | <30% | <50% | <60 mmHg |
重 度 | 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 30%—49% | 50%—59% | 60—87 mmHg |
中 度 | 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 50%—79% | 60%—69% | |
轻 度 | 平路快步或者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 ≥80% | 70% | |
*血气分析氧分压60—87mmHg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结果。
A12.9 内脏器官挫伤
内脏器官挫伤(例如肾挫伤)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包括外伤史,临床表现(症状和体征)和辅助检查(影像学检查、内窥镜检查等)阳性所见或者手术直视下所见。
A12.10 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A12.10.1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A12.10.1.1 临床:发病急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
A12.10.1.2 血象: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备下列三项中之二项
a. 网织红细胞<1%,绝对值<15×109/L;
b. 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c. 血小板<20×109/L
A12.10.1.3 骨髓象
a. 多部位增生减少,三系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如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
b. 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A12.10.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Ⅱ型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程中如病情恶化,临床、血象及骨髓象与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相同,称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Ⅱ型
A12.11 阴茎勃起障碍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阴茎勃起障碍的鉴定程序:病史(外伤史)调查,性功能及性生活史问卷调查,全身体格检查和男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阴部神经电生理学检测、血管功能检测、海绵体平滑肌肌电图检测、内分泌功能检测、阴茎夜间勃起能力监测-NPT、阴茎勃起障碍的心理学评价、视听性刺激试验-AVSS等),其他影像学检查等(一般少采用或者不采用创伤性并可能出现并发症的检测方法),籍以确证引起阴茎勃起障碍的器质性病变的存在。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分度:
A12.11.1 阴茎勃起重度障碍:阴茎无勃起反应,阴茎硬度及周径均毫无改变
A12.11.2 阴茎勃起中度障碍: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0%,<40%,或者阴茎勃起角>00,<600
A12.11.3 阴茎勃起轻度障碍: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40%,<70%,或者阴茎勃起角≥600,<900
A12.11.4 阴茎勃起正常: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70%,或者阴茎勃起角≥900,每次勃起持续时间>5分钟
附录B (标准的附录)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B1 划分原则
B1.1 重伤一级:损伤当时或者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极重度危及生命;损伤后,遗留特别严重肢体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特别严重丧失脑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B1.2 重伤二级:损伤当时或者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重度危及生命;损伤后,遗留严重肢体残废或者中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脑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B1.3 重伤三级:损伤当时或者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损伤后,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脑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B1.4 轻伤一级:损伤当时或者由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结构重中度损害不危及生命;损伤后,遗留重中度肢体或者容貌损害;重中度影响脑或者其他组织、器官功能。
B1.5 轻伤二级:损伤当时或者由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结构中度损害;损伤后,遗留中度肢体或者容貌损害;中度影响脑或者其他组织、器官功能。
B1.6 轻伤三级:损伤当时或者由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中度损害;损伤后,遗留轻中度肢体或者容貌损害;轻中度影响脑或者其他组织、器官功能。
B1.7 轻微伤一级:损伤当时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轻微影响脑或者其他组织、器官功能。
B1.8 轻微伤二级:损伤当时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短暂影响脑或者其他组织、器官功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