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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30   阅览:
颁布日期:19900726 实施日期:1990072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90]民他字第12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次旦央吉同时起诉与贡觉晋美和强巴欧珠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及补充材料均已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在尚不能证明贡觉晋美已经加入印度国籍的情况下,不作为涉外案件审理的意见,但有关程序仍应参照《民事诉讼法(试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执行。同时,两案应分开进行审判,并妥善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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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下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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