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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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30   阅览:
颁布日期:19890116 实施日期:19890116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法民函[198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本国外务省对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其国民送达出庭传票,常以收到时间距出庭时间不足两个月为由退回。鉴此,并考虑到向我驻外使、领馆转递文件的时间,我外交部建议,我国法院今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于传票指定日期四个月前送至领事司为宜。今后人民法院送达这种传票,请按外交部要求的时间办理。同时,对日本国裁判所通过外交途径向我国公民送达出庭传票,送至我外交部时,距传票指定日期不足两个月者,不予送达,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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