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法制新闻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合同律师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公司律师
知识产权
|
刑事律师
|
金融律师
|
法律解读
|
劳动律师
|
房产律师
|
法律法规
|
四维刊物
|
在线咨询
最新更新
更多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
·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民事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
民事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信息推荐
更多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
·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民事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
民事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热点信息
更多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
·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民事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
民事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位置:首页 >> 仲裁诉讼
仲裁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 录入:
Admin
更新时间:2007-10-30 阅览:次
外领五函[1990]4号
颁布日期:19900109
实施日期:1990010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发(1986)47号文件《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六条,对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费用的收支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三年来的实践表明,每遇需收费案件,我驻外使馆、外交部和人民法院均要逐案折算人民币,相互转帐,手续繁琐,费时费事,在实际执行中有不少困难。为改进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民、商事案法律文书和民、商事案调查取证所需费用的收支办法通知如下:
一、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或调查取证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如下:
1、每次金额折合人民币100元以下的,由我国受托使馆支付并在该馆“其他费用”科目中报销;
2、每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100元但不足1,000元的,由受托使馆垫付,每年第四季度汇总一次向外交部财务司托收;
3、每次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但不足3,000元的,委托法院在给外交部领事司的委托函中应注明同意支付该笔费用,在外交部当年外汇额度许可的情况下,由外交部领事司通知受托使馆办理。受托使馆垫付外汇后,逐案向外交部财务司托收,然后由外交部财务司通知委托法院转帐支付人民币(外交部人民币帐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四南分理处930005-38号);
4、每次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委托法院在给外交部领事司的委托函中应注明同意支付该笔费用,然后由外交部领事司商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共同研究处理。
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应支付的费用,由我国受托法院将送达或调查取证的情况连同建议收费额一并随案函告外交部领事司,再由领事司按对等原则向委托法院所在国驻华使馆统一收取。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每次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外交部领事司收取后直接交外交部财务司;
2、每次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但不足3,000元的,外交部领事司向委托法院所在国驻华使馆收取后,交外交部财务司以人民币向我国受委托法院转汇或转帐支付;
3、每次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由外交部领事司向委托法院所在国驻华使馆收取后转交我国受委托法院。
此外,我国法院向当事人收取送达法律文书或调查取证的费用,由该法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
在线提问
]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
下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人纪平孝诉湖南省人民医院赠与一案的答复
相关信息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页
】【
收藏本页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
点击看地图
)
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