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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  
仲裁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8-24   阅览:
      一般而言,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事项或者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或者没定,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确,但从文字表述和逻辑推理上具有排它性 定性,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会发生歧义理解,当事人以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确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条款中同时选择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以仲裁委不明确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纠纷应由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 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又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 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在合同外另行签订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 ,另一方当事人已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函
法经〖 1998〗28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98〗冀经请字第43号“关于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与香港拓能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租赁经营合同中约定:租赁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所在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该合同中虽未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仅约定仲裁机构为“甲方所在地仲裁机关”,但鉴于在当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故该约定应认定是明确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当事人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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