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与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借用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兹为金钱消费借贷,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借贷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于x x x x年x月x日将金钱人民币x x元贷与乙方,而乙方愿依本约借用。 第二条 甲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将前条金钱如数交付乙方亲收点讫。 第三条 本借贷金钱约定利息,其计算方法按每百元息人民币x x分x x厘。 第四条 前条约定利息的支付期为每月x日,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 第五条 本借贷金钱期间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x x x x年x月x日止。 第六条 乙方于借贷期间届满时,应将借用金钱向甲方全部清偿,不得为部分清偿或怠于履行。 第七条 乙方如逾期偿期限时,期逾期后违约金定为每百元按日人民币x x分计算。 第八条 乙方如有怠于支付利息贰次以上时,虽在借贷期间存续中,甲方不得随时终 止本借贷契约,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九条 本借贷契约依前条为终止时,乙方应即将借用金钱全部及积欠利息一并清还甲方,不得拖延短欠。 第十条 本借贷契约的履行地点,为甲方的住所所在地。 第十一条 乙方如有对于借贷金钱不为清偿时,应径受强制执行。 贷与人: 住址: 借用人: 住址: x x 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