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0月15日)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 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 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 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 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 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 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 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二章 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 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 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 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 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 一周为8小时以内。 2.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 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 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 6.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 第七条 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 属上级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 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 和书记。 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条款对待: 1.不支付工资。 2.不支付交通津贴。 3.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 4.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担的保险费,但如有 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 5.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 与会员相同。 6.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 8.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9.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 第九条 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 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 第十条 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 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 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 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 第三章 人事 第十一条 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 者。 第十三条 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 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 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 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 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 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1.因疾病、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 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 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 │ │ 休职期限 缺勤开始时 │ ├───┬─────────┬───── 的连续工龄 │ 休职开始日期 │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 │ │ │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 │ │ 疾病 │病 │ ──────┼─────────┼───┼─────────┼───── 1年以内 │缺勤已达4个月 │17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 1年至3年 │缺勤已达4个月 │20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 3年至5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1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 5年至10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3个月│ 16个月 │ 14个月 ──────┼─────────┼───┼─────────┼───── 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 │29个月│ 24个月 │ 18个月 ──────┼─────────┼───┼─────────┼───── 20年以上 │缺勤已达6个月 │33个月│ 30个月 │ 24个月 ──────┴─────────┴───┴─────────┴───── 第十九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 1.工作诚恳为人表率。 2.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 3.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 4.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 5.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 6.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 7.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 8.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工的荣誉。 9.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 会员工龄满15年、满25年以及满35年时给予褒奖。 第二十一条 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 1.奖状; 2.奖品; 3.奖金; 4.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 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1.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2.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 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 3.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4.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 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 责处分: 1.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 3.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5.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 6.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 7.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 8.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不当行为。 9.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 10.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 11.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 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12.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 13.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14.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 15.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 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处分相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 工资的处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7天以上旷工。 2.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 3.未经许可拿走或企图拿走公司物品。 4.未经许可携带对公司秩序、安全卫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丢失、滥用、藏匿公司的设备、动力、资材、机 械、工具、产品、文件或宣传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不遵守上级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 8.依据刑法被判为有罪。 9.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10.伪造经历、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公司。 11.未经公司同意,受雇他人。 12.经常受到惩戒处分、警告,但无悔改之意。 13.属前条各款,情节严重。 14.类似上述很不得体的行为。 会员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对其他各款的行为提供帮助、进行共谋、教 唆或煽动的,与上述处分相同。 会员作出上述行为,公司认为其出勤将给工场秩序带来很坏影响时,在作出惩 戒或处分决定前,令其休职。 第二十七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可给予退职: 1.因本人原因申请退职。 2.到达退休年龄。 3.调任所属公司。 第二十八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给予解雇: 1.根据第二十六条给予惩戒解雇处分的。 2.神经和身体残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业务能力或业务成绩明显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职期满后的。 5.就任第十八条第4款公职,没有办理休职或休职期满后没有复职的。 公司在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解雇决定前,为激发其工作能力,应先考虑调换其 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不得已情况下解雇会员时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协商。 第三十条 属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解雇,应提前30天预告或支付3 0天的平均工资。如支付工资可相应缩短预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3 款,公司向本人预告解雇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所剩预告天数支付平均工资后 随即解雇。 第三十一条 属第五十四条第4款公伤休假期间及第五十四条第9款生育休假 期满后30天内不可解雇。 公伤休假者治疗3年尚未痊愈,须取得公伤保险年金待遇后给予解雇。 第三十二条 退休年龄为60岁。 第四章 勤务 第一节 勤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每天就业时间为8小时45分。分为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和 休息时间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终了时间的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公司因电力、煤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 40小时的范围内调整每天的工作时间。 就调整工作时间的上下班时间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总部和分店的就业时间另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业务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与工会协商延长第三十三条规 定的实际工作时间(提早上班、加班、临时召回上班),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 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过12小时。但是,确有紧急业务情况时,届时与工会支部 协商确定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从事有害业务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2小时, 一周不超过6小时。 第三十五条 18岁以上的女子超时劳动及深夜劳动事项按劳动基准法及有关 法令执行。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时30 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让未满18岁的会员超时劳动或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 5时)劳动。 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让16岁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因灾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3条和第五十 二条第1款规定的制约,在必要的限度内延长实际工作时间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可让会员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业时间及交接方法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条 因业务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按常规的工作时间上下 班,而采取特殊的时间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时间制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条 警卫人员、汽车驾驶员、宿舍管理员等属劳动基准法第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第3款规定的人员,不适用本章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之规定。上述工作 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及休假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条 因业务上的关系,需要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原则上每周工作6 天。 上述每周需工作6天的工作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出差。出差期间作为工作时间,但 如有上级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出差旅费另与工会商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派遣会员外出工作(依据劳动者派遣法的派 遣)。 第四十四条 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值班,有关值班规定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条 对给未满1岁的婴儿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请,可去哺乳场所一天两 次,每次有30分钟的哺乳时间。 第四十六条 会员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须办理规定的手续。 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需办私事外出时,应得到公司认可。 第四十七条 会员缺勤时应通知规定的手续得到公司认可。 因私伤病达7天时,应递交医师诊断书,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证明。 因伤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时应说明具体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会员因下述事由不得已迟到、早退时,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1.行使选举权等其他公民权。 2.因工负伤,治疗疾病。 3.执行公务。 4.天灾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为预防传染病而切断交通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停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不允许进入工场或退出工场: 1.被认为风纪不整或有碍于卫生。 2.携带不属业务用的火器、凶器及其他危险品。 3.其他类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条 会员出入工场时除经过规定手续、得到许可外,不得将日用品以外 的物品带入或带出工场。 第二节 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条 会员的休假日为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国民节日。 5.7月16日(公司创立纪念日)。 6.劳动节。 7.本条第1款与本条第4款的国定节日重叠时为星期一。 8.5月4日。 因业务关系不能休息时,根据与工会支部的协定给予倒休。 第五十二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根据与工会的协定可让会员在上条休假日里劳 动。但不安排未满18岁的会员在上条第1款的休假日里劳动。 18岁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据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办理。 会员在休假日劳动后,应在2周内给予相应天数倒休。 第五十三条 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常规工作时间结束后至第 2天工作时间开始止连续工作8小时以上,第2天为休息日。 第五十四条 会员能够申请下列的休假,但是,会员应在当天工作开始前申请 预定休假的天数: 1.年休假 连续工龄1年内 每年10天 连续工龄1年以上2年以内 每年12天 连续工龄2年以上3年以内 每年13天 连续工龄3年以上4年以内 每年13天 连续工龄4年以上5年以内 每年14天 连续工龄5年以上6年以内 每年15天 连续工龄6年以上7年以内 每年15天 连续工龄7年以上8年以内 每年16天 连续工龄8年以上9年以内 每年17天 连续工龄9年以上10年以内 每年18天 连续工龄10年以上 每年20天 休假年度为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余数则转入第二年,但 仅限于第二年,不能再续转。 如会员申请休假时间有碍于业务正常进行,则更改其休假时间。 2.庆丧休假 (1)婚姻(包括结婚日) 5天 (2)妻子生育 2天 (3)丧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 3天 3.调动休假 因工作调动,公司认为有必要搬家时给予下列时间,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数: ──────┬─────────┬─────────┬───────── │ 单身赴任 │ 携家属赴任 │ 家属阻挠 ──────┼─────────┼─────────┼───────── 外地 │ 3天 │ 6天 │ 4天 ──────┼─────────┼─────────┼───────── 附近地 │ 2天 │ 4天 │ 3天 ──────┼─────────┼─────────┼───────── 市内 │ 1天 │ 2天 │ 2天 ──────┴─────────┴─────────┴───────── 4.工作休假 因工负伤或患病为医师的诊断书所提出的时间,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 诊断书。 5.公务休假 (1)就任都道府县市区町村会议员的会员出席议会或执行其他业务的时间。 (2)根据劳动工会法、劳动基准法、职业稳定法执行公职以及根据公安委员、 教育委员、农业委员、民生委员等法令执行公共性职务的会员执行公务所需要的 时间。 (3)作为证人、鉴定人、旁证人出席法院或相应的机构活动时所必需的时间, 但与私人有关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规定的休假如不妨碍公务,公司可依其申请更改其休假 期。 6.遭灾休假 遭受天灾(火灾、地震、风灾、水灾等)给予公司认为必需的时间,与会员分 居的受到会员抚养的家属也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7.交通中断休假 因天灾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断不能出勤时给予必需的时间。 8.防病休假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发生传染病患者时,为预防传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认 为必要的歇工时间。 9.生育休假 预产期8周(多胎为10周)以内以及产后8周为产妇休假时间。但产后6周, 本人申请复工,且医师认可时,公司可准许复工。 10.其他休假 经期劳动有显著困难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给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 天以上,可以给予延长。 第五十五条 因天灾、电力限制、机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给予必需的工 休。 第三节 连续工龄 第五十六条 连续工龄以月为单位计算(未满月舍去)。从会员录用之月算起, 至解雇或退职之月止。经过试用期后正式录用者连续工龄从试用之月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 因合并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员将原公司的工龄与本公 司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培训生、技校生及临时职工被录用为正式职工后,计算其正式职工前的工龄。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休职期间按下列方式计算连续工龄: 1.第1款(长期病假)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职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五章 报酬 第一节 总则 第五十九条 会员的报酬均由本章规定。但与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规定的实际 工作时间与就业天数不同时,另与工会商定。公司不对非工会会员给予不同的有差 别的待遇。如工会有意见,将听取之。 第六十条 公司不以女子为由给予女子比男子差的报酬。 第六十一条 报酬分为工资、退职金、年金、休业津贴及其他报酬。 第六十二条 有关退职金与年金另与工会商定。 第六十三条 工资分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除计划职员)、抚养和 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 第六十四条 标准内工资水平另与工会商定。 伴随标准内工资水平的变化,必要时可修改本章有关工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成绩原则上每年支付两次奖金。 第二节 基本工资 第六十六条 基本工资作为月工资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条 中学、高中、工业中专、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资 与工会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员的初次基本工资可个别决定,但其最低额度另与工会商定。 第三节 附加工资 第六十八条 附加工资按职务种类、职务等级及特种职务确定。计划职务的附 加工资分为定额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额部分根据出勤天数支付,考核部分经考核后 支付。 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要职务以及间接或直接技能职务的附加工资经考 核后支付。 工师、主事的考核率等同。 第六十九条 附加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定额部分 定额 ------×出勤天数(以规定工作日为准) 20.58 休假日、节日等参照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九条。 2.考核部分 基本工资×考核率 第七十条 上条的定额及考核率的平均数和最低数与工会另行商定。 出勤天数为工场平均出勤率以上时,考核率不低于最低数。 计划职务的考核项目为职务、技能、勤懒;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 务及技能职务的考核项目为技能、勤懒。 第四节 职务工资 第七十一条 职务工资支付给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人员。 职务工资率根据对职务的评价后制定的职务等级确定。 第七十二条 职务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2.技能职务 非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间接承包者 评定基准(一)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评定基准(二)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有关工场工作效率数 164.66 直接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1.12 ----------×实际工作时间×效率数 164.66 效率的计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实施细则与工会支部商定。 3.特种职务 根据职务内容参照上述各款。 第七十三条 职务工资率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七十四条 暂行职务工资率如下: 1.职务等级 职务等级第1级至第4级的人员被任命下术职务以下者,适用下述工资率: ──────────┬─────────────┬─────────── 职 职务种类│ │ 务 │ 主管职务 │ 技能职务 等 级 │ │ ──────────┼─────────────┼─────────── 1级 │ 4级工资率 │ 5级工资率 2级 │ 4级工资率 │ 5级工资率 3级 │ 3级工资率 │ 4级工资率 4级 │ 3级工资率 │ 4级工资率 ──────────┴─────────────┴─────────── 2.年龄调整 (1)技能职务年龄在23岁以上,为4级以下职务者适用4级工资率。40 岁以上5级以下职务者适用5级工资率。 (2)主管职务年龄在25岁以上,为3级以下职务者适用3级工资率。 第七十五条 初任工资率如下: (1)主管职务 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2级工资率。 (2)技能职务 技校或日立工业专科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3级工资率。 中学毕业后直接进厂或相当于上述者为2级工资率。 第七十六条 职务变动时按下述办法办理: 1.职务提升时直接适用提升后的职务级。 2.职务下降时下述期间仍适用原职务级,期满后改为下降后职务级: (1)因本人责任为3个月。 (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伤)为6个月。 3.支援厂外派遣外了时为外出全部时间。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非承包者属下列 情况作为100%出勤对待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作为100%实 际成绩效率对待支付职务工资: 1.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公司认可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会活动。 2.第四十五条的哺乳时间。 3.第四十八条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权、因工负伤及因疾病治疗迟到、早 退或外出时间。 4.第五十一条的年末开始、国民节日、公司创立节、五一节。 5.第五十四条第1款的年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3款的调动休假。 7.第五十四条第6款的遭灾期间为下列时间(略)。 8.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八条 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非承包者属下述情 况作为50%出勤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者作为50%实际成绩效率支 付职务工资: 1.第四十八条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灾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 预防传染病而迟到、早退的时间。 2.第五十四条第6款遭灾期间中超过前条第7款的时间。 3.第五十四条第7款的交通中断休假。 4.第五十四条第8款的预防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间2天以内的期间。 6.上述各款以外的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下列时间的情况不支付职务工资: 1.第五十一条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 2.迟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时间(不包括第四十八条的第1、第2、第4、第 6款及第一百零七条的情况)。 3.第四十九条的禁止进入工厂的时间。 4.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庆丧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5款的公务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过2天的期间。 7.第一百二十七条禁止就业的时间(工资计算月达一个月的期间)。 8.第一百二十八条因限制就业被缩短的时间。 第八十条 公司对会员不从事本职工作而从事零杂工作时,对从事零杂工作时 间的效率作中下处理: 1.因无工作(本工作没有的状态)命令从事的零杂工作作为90%的实际效 率对待。 2.有本职工作,被命令从事零杂工作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一条 公司当会员无工作可做时,对无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为82%实际 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二条 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于82%。 第八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重劳力、危险、有害、高热等属特殊工资率的工 作或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时,根据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资率。 有关特殊工资率及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以及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种类与工 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四条 公司于基准月内当承包者的工厂平均效率超出107%时,调整 为107%,低于93%时,调整为93%。 效率为107%至93%之间时,不进行调整。基准月原则上为增薪的实施之 月。另外,是否把工资表修改之月作为基准月与工会协商后决定。 第五节 津贴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向会员支付抚养地区津贴。抚养地区津贴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六条 抚养亲属指以下所述亲属,与会员一起生活、依靠会员的收入维 持生计者: 1.配偶(包括事实配偶)。 2.60岁以上的直系亲属。 3.18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及弟妹。 4.患重残疾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5.此外,由市区町村长证明被抚养者属3代亲属以内的亲属,且公司认为合 适的人。 第八十七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直接履行规定的手续向公司申报: 1.成为新职员或复职后有抚养亲属。 2.有了新的抚养亲属。 3.抚养亲属死亡。 4.抚养亲属中有人不具备抚养条件。 第八十八条 抚养地区津贴从前条第1款或第2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开始支 付;从前条第3款和第4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支付。 第八十九条 公司对下述会员超时工作10小时以上给予10小时、不满10 小时给予相应的超时津贴: 1.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员及相当于营业员的计划职务人员。 2.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技术员及相当于营业技术员的计划职 务人员。 但不包括进厂1年以内的人员及常驻国外的人员。 第九十条 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加班时对其加班每1小时 支付下述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30% 第九十一条 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休假日加班时,双休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40% 对第五十一条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 第九十二条 属前2条会员在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加班时,除支付 前2条规定的加班津贴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贴。 深夜工作津贴对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接班工作时支付交接班津贴。
交接班津贴的标准另与工会商定。 交接班津贴根据上述的标准,在考虑交接班的种类和内容的基础上与工会支部 商定。 第九十四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九条的工作,根据工作的内容及期间支付 津贴。 津贴额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替工作时支付交替津贴。 交替津贴对交替工作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六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时支付日值 班或夜值班津贴,其金额另与工会商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除本节规定外,按需要另设津贴时,其津贴的种类及额度与 工会支部商定。 第六节 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向会员明确说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止工资的明细 科目、在该月的工资支付日里予以支付,但工资支付日为休假日时提前一天支付。 工资支付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在支付工资时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额: 1.所得税、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民税。 2.各种社会保险费。 3.公司宿室修理费或宿室租用费。 4.每月规定的工会费。 5.日立公司互助会会费及个人负担费和贷款的月归还费。 6.厚生年金的个人负担费。 7.住宅贷款及特别贷款的偿还费。 8.住宅分期付款费及银行分期付款费。 9.向职工销售物品费。 10.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费用。 第一百条 公司在会员遇下列各款情况需筹集费用时,对其申请可在工资支付 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资: 1.本人或抚养亲属结婚、生育、丧葬。 2.本人或抚养亲属遭遇天灾或其他灾害或受伤、患病。 3.本人或抚养亲属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乡一周以上。 4.其他与上述各款相应的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对会员符合第五十四条第4款时,停止支付那个期间的工 资,而支付第六章规定的工伤休假补偿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在会员取得第五十四条第9款的生育休假时,不支付休假 期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对第五十二条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条通宵加班后的倒休不 支付工资。但抚养地区津贴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根据第五十五条让会员休息时不支付工资而支付休业津贴。 休业津贴的金额如下: 1.因天灾事故、电力限制、机械故障等原因休业,休业1小时支付工资的7 5%。 2.因公司业务原因休业,1小时支付小时工资的82%。 但是由于经济形势急剧变化,造成减量生产时的休业,在同一个工资计算月份 内,第2次前,休业1小时给予小时工资的90%,第3次以后,给予小时工资的 95%。 第一百零五条 会员缺勤时的工资按下列处理: 1.出勤天数不满工资计算月全月时,基本工资、抚养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全 额支付;附加工资、职务工资按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二条处理。 2.从工资计算月第1天起对月终连续缺勤时,不支付该月的工资。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对会员属于第十八条第3款或第5款时,不支付该期间的 工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对会员缺勤开始后7天内没有申请请假或没有得到公司同 意的缺勤、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私自外出时,不支付该时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对会员在工作时间组织工会活动或争议行为时,除第六条 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但属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时,不支付 加班津贴。作为争议行为的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 资时,对每小誓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 资时,对每小时,按下列公式调整工资额度: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除去额定部分)+营业津贴+其他津贴 --------------------------- 164.66 其他津贴指常驻津贴、驻在津贴、调整津贴、冲绳特别津贴、支援津贴、宿室勤务 津贴 第一百一十条 日工资额的计算将1个月就业天数定为20.58天,小时工 资额的计算将1天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协议的小时工资如下列: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特别工资率 营业津贴+其他津贴 --------------------+--------- 164.66 164.66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协议的平均工资为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平均工资。 第七节 其他工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上下班所需交通费,每月超过300日元的费用 以交通补助费支付。但是利用一站不到的交通工具时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 按前条公司为会员购买月票,当会员在月票有效期内退职时, 收回月票。 第六章 灾害补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当会员负伤、患病或死亡时,依据本章规定,给予补偿 或救济。 第一百一十六条 根据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及其他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