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与支付 60.1月报表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四份接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报表,每份均由监 理工程师按第15.1款规定的承包人代表签字,报表包括承包人认为到月底自己有权得到的以 下有关各项的款额: (a)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b)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它项目,包括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及类似项目; (c)表列材料及承包人在工地交付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待安装设备发票价值的百分比,如 投标书中附录中所注明的; (d)按第70款的调整; (e)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任何其它金额。 如适应,月报表应包括如下项目并按其顺序考虑: (l)截止到本月末已实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币计价的估计合同值,该值应据56款规定 为工程量清单中书明的场本单价乘以由监理工程师测定的工程量。 (2)按(1)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估算合同值。 (3)以当地货币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即上述(1)减掉(2)。 (4)据表1所表明的外币百分比计算出(3项中当地货币和外币的数额根据52款规定,它 是受变更影响的。 (5)据52款规定,以反映以当地货币和外币表示的费用的变化数额。 (6)截止到本月末已完成并获批准的计日工数额,减去所有以前以中期付款证书所批准 的数额,并据工程量清单计日工表确定的内容书明当地货币和外汇的数额。 (7)据70款规定,如有的话,由于后继法规所导致的费用数额,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 表示。 (8)按60.3款规定,对于本月已到达工地的材料和即将用于工程,还没有安装的工程设 备,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表示的永久工程的任何款额。 (9)据60.4款规定,将本款(4)(5)(6)(7)所述的数额之和乘以60.4款所书明的 百分比所得的保留金数额。 (10)据本款动员预付款之规定所致的增加或扣减的数额。 (11)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以一种或多种货币表示的任何其它数额。 60.2 月支付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表后28天内证实或修改该报表,向业主证明他认为到期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有关付款金额,但应: (a)第一、保留按投标书附录注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承包人根据第60.1款(a)、(b)、 (c)和(e)有权得到的款额而计算出的保留金额直至该保留金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 定的限额为止; (b)第二、扣除第47款规定之外的承包人到期应付给业生的任何金额。 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与扣除金额之后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中期付款证书的最 小限额时,监理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付款证书。尽管有本条款或合同任何其它条款, 在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并经业主批准之前,监理工程师将不对任何支付开具证书。 60.3 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承包人只能与合格材料供应商订立材料协议,已签协议付应送交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有权得到这些款额,只要监理工程师确立对于用于但未进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 备是适应的。 (1)材料符合永久工程的规范要求; (2)这些材料已送至工地,且良好储存并有防止损失或损害或变质的措施,使监理工程 师满意; (3)承包人有关要求、订单、收据的记录,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 式进行且此记录应完好让监理工程师检查; (4)承包人应随月报表提交现场材料和设备的估价价值,连同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有关 方面文件(1)材料成本(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有权的证据和(3)有关付款; (5)这些材料的所有权应归属业主; (6)给承包人的款额不应超过下述的75%: (a)进口材料的CIF价,或 (b)当地制造材料的出厂或货柜价,或 (c)当地生产材料的堆场价,如砂、集料和碎石等, (7)这一款额在材料与工程设备到达现场的当月计付,在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入工程的当 月扣回;和 (8)这种支付不应视为对此材料的批准。 60.4 保留金 据第 6O.1款规定,数额为月度中期付款证书中书明的 10%的保留金应由监理工程师在 首项或以下各项证书中予以扣减(以下称为保留金)直到扣减数额累计达到投标书附录中列 出的占合同价的百分比例的数额为止。 6D.5 保留金的支付 在签发全部工程的移交证书之时,监理工程师将把一半保留金付给承包人;或在签发永 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将把由他确定的同该永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 相应的金额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 在工程的保修期满后,另一半保留金将由监理工程师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并规定 如果根据第48教的规定在不同的保修期已经适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保修期满” 一词在本款中应视为是指最后的那一个保修期的期满。 进一步规定,如果在此时,据49款和50款规定仍有应由承包人实施的任何未完成工作, 监理工程师将有权拒绝开具证明,直至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完成了剩余工程才支付保留 金的余额部分。 60.6 动员预付款 业主将向承包人提供一笔无息预付款,用于工程的动员费用(下称“动员预付款”), 其数额为在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合同价的百分比,并以表I一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所开 列的外币和当地货币的比例进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因出错或谋划滥用动员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收回。 60.7 动员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承担以下工作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将向业主发出证书(一份复印件送承包人) 以下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a)已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以及 (b)据 10.1 款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以及 (C)提供业主同意的格式和银行出具的等同于动员预付款数额和币种的无条件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应保持有效直到动员预付款据60.8款规定全部回收为止。但其数额应随回收额增加 而持续递减,正如据本条规定而发出的中期支付证书所述。业主将在收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 书后28天内支付动员预付款。 60.8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动员预付款将从业主给承包人的付款中扣回,从工程正式开工后第四个月开始,在中期 付款证书中扣回。 扣回以等月扣还形式,直到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期前3个月回收完毕。 如果任何中期付款证书的数额小于根据本款规定的扣还量,其差额部分应视为债务并转 入下一中期付款证书中。 60.9 对支付证书的改正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出的证书,如果进行的任何工 程使他不满意,他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删去或减少该工程的价值。 6O.10 竣工报表 在发出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后84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的提交一份最终报表及辅助 文件,并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详细说明: (a)到本移交证书载明的日期为止,按合同规定所有已完工作的最终价值; (b)任何承包人认为应支付给他的款额; (c)任何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给他的估计值。 估计值应在最终报表中分别表明,监理工程师将银60.2款规定开具证明。 60.11 最终报表 据62.1款规定在发出保修证书56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形式提交一份最终 证书草案(下称草案)及其它辅助文件供监理工程师参考。草案应详细说明: (a)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全部工程的价值,和 (b)承包人认为按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追加款项。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能确认最终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人就提供监理工程师可 能需要的进一步资料,并对草案进行双方同意的改动。承包人再缩写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作 为一致同意的最终报告(在本条件中称为“最终报表”)。 60.12结清 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总额相 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 本呈交监理工程师。但该结清单只是在根据60.13款颁发的最终证书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 之后以及第10.1款的提及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之后才能生效。 60.13 最终证书 在收到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单后21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发出最终支付证书复印件 送承包人监理,表明; (a)监理工程师认为按合同最终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 (b)在对业主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除第47款外)业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 额加以确认后,业主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应支付给业主的余额(如有的话)。 60.14 计价货币 计价货币应为投标书附录中所规定。为支付方便,计价货币与其它币别的折算应按第72 款规定进行。 60.15 对承包人的支付 业生向承包人的支付应以承包人在表1—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所表明的币别和比例 进行,但规定上述币别和比例应据任一方的请求根据合同条款第51款和52款的规定随时变化 调整。 60.16 支付时间 I 在监理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颁发的任何中期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额,在该中期证书被送交业主后28天之内,或在第60.13款提及的最终证书送交业 主后56天内,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但受第47款的约束。若业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则业主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 本款之规定不损害承包人根据第69款享有的权力。 60.17 支付地点 I 业主向承包人的交付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支付到由承包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6O.18 对业主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人向业主的支付,包括以扣减方式或抵消方式,均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在以前由业主花费的任何数额偿还的情况下,支付应以相同币别相同比例的形式D 进行a【 (b)对于根据第47款的违约赔偿费(如有),支付应以表1—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1 中列明的币别和外币比例进行。 (c)在其它情况下,支付应以双方同意的币别和数额进行,或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以 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和公平的确定为准。 (d)对于动员预付款扣回还应按60.3款规定进行。 60.19 业主责任的终止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终报表中(除非这些情况发生在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发出之后〕以及 第60.10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了索赔要求,业主将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施工工 程或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任何责他。 61.1 仅凭保修证书批准 只有据62款规定的保修证书才能被视为构成工程的批准。 62.1 保修证书 在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证书并呈交给业主,将一副本送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尽其义 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修补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合同已经结束。保修证 书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保 修期限不同,则在一个保修期满或根据本合同第49款和50款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 成并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但保修证书的颁发不应是将第60.5款规定的第 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的先决条件。 62.2 未尽义务 尽管保修证书已经颁发,承包人和业主仍应对在保修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保修 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该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视为对合 同双方有效。 补救措施 l 63.1承包人的违约 如果由于承包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非自愿的倒闭、清理或解散(但为合并或改 组而自愿清理者除外),或破产或与债权人协议,或与债权人为受益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 债权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果财产接管人、管理人、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 接受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如果根据有关对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调整的任何法律或 法规,对承包人的诉讼开始,或有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时,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 承包人的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采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 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件对涉及承包人及财产或与3.1款规定相违背;或对其货物征税; 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给业主证书证明并抄送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 (a)已放弃合同,或 (b)无正当的理由; (1)未按41.1款规定开工,或 (2)在接到46.1款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来继续进行施工,或 (c)在接到37.4款规定的通知或39.1款规定的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或 (d)尽管在此之前在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或 (e)与4.1款相违背, 则业主在通知承包人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庄或不影响合同 给予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权力的前提下,进驻工地和终止雇用承包人,并自己或雇用他人 完成工程施工、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临时 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业主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 材料;并将所得视为据合同承包人转给业主的款项。 63.2 终止日的估价 在业主进驻并终止承包人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 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后,确定、 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 得到或理应得到的任何款额(如有时)。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63.3 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业主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人,则在保修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监理工程师查清 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完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业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 它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业主不应负责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损失费)。 此后,承包人才能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 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付给他的款额,则 根据要求,承包人应将比超出部分付给业主。此项款额应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债务因而应 于偿还。 63.4 协议利益的转让 除法律禁止外,如监理工程师在按63.1款提及的进驻和终止后14天内指示,承包人应 将其签署的为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的提供和/功为履行合同实施任何工作的任何协议的 利益转让给业主。 64.1 紧急修复工作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 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 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业主可在监理工程师认为 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业主如此 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 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并由业主从付给或应 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 情况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特抗冈队 65.1 对特异风阵不承担责任 承包人对任何由65.2教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后果,均不负赔偿或其它责任: (a)除了对按39款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工程的破坏 或损害,或 (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 (C)对人身的伤亡。 65.2 特殊风险 特殊风险为20.4款(a)段至(5)所定义的风险。 65.3 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使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在工地附近,或在运往工地途中的材 料或工程设备,或承包的设备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要求支付任何如上 所述被破坏或受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设备的款机并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 求或完成这项工程确属必要时,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项: (a)对受破坏或受损害的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 (b)替换或修复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的费用。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52款规定,决定合同价的增加额(考虑监理工程师确定的替换承包 人设备的合理价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4 炮弹、导弹 无论何时何地由于地雷、炸弹、子弹、手榴弹或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 物发生配炸或冲击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65.5 由特殊风险引起的好用出加 除根据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外,业主应偿付承包人由于上 述特殊风险引起或导致或以任何方式与其有关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费用,但不包 括本文第39款规定的在特殊风险出现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费用,但以本款下 文中关于战争爆发条款中的各项规定为条件。承包人应在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后立即通知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决定上述承包商的费用数额并加合同 价中,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6 战争爆发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对工程施 工在经济上或物质上有无影响,则除非按本款规定合同已经终止,否则承包人应继续尽最 大努力为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终止。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业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 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本款和执行第67款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此合同应告终止, 但不损害双方任何一方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65.7 合同结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如果根据65.5款规定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尽快从工地撤离一切承包人设备,并为其各 分包人的撤离提供相同的方便。 65.7 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按上述条件终止,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和费用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终止 之日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包括帐上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 下述费用: (a)有关任何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预备性项目的应付款项,只要这些项目中的工作 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项目中其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 费用。 (b)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和货物的费用,如其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 对之依法有责征收货时,而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后,该项材料、设备和货物即成为业主 的财产。 (C)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开支的任何费用的总额,但上述费用未包括在本款 提及的任何其他费用中。 (d)按65.3及65.5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追加费用。 (e)按65.7款规定考虑到已经或即将支付已实施工作的费用,承包人设备撤离的合理 开支以及如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将承包人的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的主要设备基地或其他 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 (f)承包人所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如此终止时 的合理遣运费。 业主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任何应付费用外,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任何有关承包人的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偿还 业主的任何其他款额。任何据本条支付的款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 决定,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解除履约 66.1 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 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管理该合同的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 约,则合同如已按第65款规定终止时,应由业主支付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第65款 规定的应付款额相同。 67.1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 产生的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 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及抄送另一方。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将其 决定通知业主及承包人,其决定也应注明是据本款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人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除监理工 程师的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修改外,承包人及业主应对监理工程师的 决定付诸实施。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通 知后的84天内未作出决定,业主或承包人在收到决定后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84天到期 后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对方及抄送监理工程师供其参考,要求根据下 过规定对争端开始仲裁的意向。这一通知担下述规定使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要求 述有关的争端开始促裁。按67.4款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开始。 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对争端事项向业主及承包人发出了通知,而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就此 事的通知后70天内,承包人和业主均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监理工程 师的通知应是最终对业主及承包人双方有约束的决定。 67.2 友好解决 在按67.1款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仲 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友好解决,仲裁应在通知书发出后的第56 天以后方可开始。 67.3 仲裁 有关下面的任何争端: (a)如果监理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未能按照第67.1款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 力;以及 (b)未能在第67.2款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 则应递交仲裁,仲裁在北京或中国的工程所在地,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的仲裁规则或在香港进行。 上面所说的仲裁人有全权公开、复查和修改监理工程师有关对争端所做的任何决定、 意见、指示、判决、证明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监 理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应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 裁人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义务在工程 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中的仲裁而改变。 67.4 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在67.1款规定的期限内,业主或承包人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与此 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任 何其权利的条件下,可据67.3款规定将该违约提交仲裁。第67.1和67.2款的各项规定不适 用于任何这类提交。 退知 68.1 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款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 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 该类地址。 68.2 致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 或派人送达本合同条件第1.6款中规定的地址。 68.3 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14天通知另一方后,将其指定地址改变工程施工所在 国家内的另一地址,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业主的违约 69.1业主的违约 如果业主发生下述情况: (a)在第60 .16款中规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的28天内,未能接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证书 向承包人支付其应得的款项(此款项已扣除据合同业主有权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项);或 (b)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发所终要的批准;或 (C)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进行的清理者除 外;或 (d)通知承包人,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由于经济混乱,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 义务。 承包人有权通知业主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并将一副本送监理工程师。合同的 终止应于此通知发出14天后生效。 69.2 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承包人在第69.1款规定的通知14天期限结束后,将不受本文第54.1款规定的约束,尽 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设备。 69.3 合同结止时的支付 在合同如此终止的情况下,业主在对承包人付款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与合同第65款规定 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但除第65.8款中规定的各项付款外,业主还应支付承包 人由于该种终止造成或该种终止有关或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发生的金额。 69.4 承包人暂停工作的权力 不损害60.16款规定承包人对利息的权力及据69.1款终止合同的权力,如果业主未能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在60.16款规定的期满后的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应得的款项(除 去合同规定业主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承包人在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后28天内,可以 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人据此条,暂停工作降低施工速度,影响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 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a)按合同第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的合同价,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69.3 复工 如果在根据69.4款通知后,承包人暂停了工作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业生随即支付了 包括第65.8款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如尚未发出终止通知,那么承包人据69.1 款的权利不再有效。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70.1 费用调回原则 因劳务、材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的费用升降而需要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 此种调整应分外币和当地货币两部分进行。 价格调整将按下述条款中的公式和价格调整文件,对60.1款和60.2款规定的月支付报 表以及60.ll款规定的最终支付报表分别进行: (a)外币部分的价格调整系数(ADJF)应由70.2款所提供的价格调整公式得出,并据 此确定应支付承包人的数额。 (b)当地货币部分的价格调整应由70.3款所提供的由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和原则 进行并据此确定应支付承包人的数额。 (c)如果合同中的本条款或其他条款并不包括因费用升降而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补偿, 则合同中的单价和费用应认为已包括了一笔应付这种费用升降的意外费用。 (d)月支付报表中的外币和当地货币部分的可调整金额应是下列两项之差,即: (1)根据第60.1款的规定,监理工程师认为应支付承包人的金额际扣除保留金),包 括以基本价格完成的工程量及计日工(若计日工已调整则不包括计日工),但扣除已进场的 材料款; (2)减去在上一次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根据上述(d)(l)算出的金额。 该可调整金额应排除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款项以及以实际成本或现行阶格为基础的其他款项。 (e)每月支付证书中的外币或当地货币部分调整的金额应通过把价格调整系数乘以可 调整金额或按价格调整文件调整而得到,并且根据第60款的规定,这些已调整的金额将支付 给承包人,但业主可从中扣除承包人届时应付业主的保留金、违约赔偿金、应返还的动员预 付款以及其他金额。 (f)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3款规定的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那么,竣工期限以后至完 工这段时间以内的价格调整既可采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价格或指数,也可采用调价时的现 行指数或价格,业主可择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某种工期延长符合上述第44款的规定则本 款规则仅适用于该延期期满后进行的调整。 70.2 外币部分的价格调整 (a)如果由来源国法定组织编制发布的下列指数有任何改变,那么因劳务费用、材料 费用和影响施工其它费用的涨落而对合同价进行的调整应按本款规定进行计算,并在据 60.1款所作的每月报表中,在据60.10款所作的竣工报表中和60.11款所作的最终报表中反 映出来; (1)劳力来源国的劳务费用指数; (2)材料的费用指数; (3)影响施工其它费用的费用指数; (b)对本款而言: (1)“基本指数”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以前28天当日的适用指数; (2)“现行指数”系指与某一具体报表有关的阶段最后一天的适用指数。 但对于其价值已包括在任何这类每月报表(或竣工报表,或最终报表)中的任何工作, 如果是在第43条规定的全部工程应竣工之日(或延期日)之后进行的,那么,“现行指数“ 即应为上述全部工程应竣工之日(或延期日)适用的指数。 (3)“有效值”系指下述(A)(B)两项的差值; (A)按第60.2、60.1或60.1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得款额(在扣除保留金以前并且不包括 预付款的偿还)减去用于下列各项的任何款额: ——指定的分包人实施的工作; ——第6O.1(C)款所指在现场的材料及工程设备; ——计日工、变更或任何其它基于实际费用或现行价格的项目,以及奖金(如有的 话); ——根据第7O款所做的各类调整。 (B)根据本款(b)(3)之(A)计算的,并包括在前一次报表中的款额。 (c)合同价格的调整应以有效价值乘以一个价格调整系数计算得出。该系数应为本款 (d)段给出的每一比率与下列分数的乘积之利。该分数为: 现行指数-基本指数 —————————— 基本指数 采用有关指数进行计算。 (d)为计算价格调整系数,本款(c)段中提到的比率(不考虑实际工作的构成因素) 应为: (1)有关须调整的劳务(以及监理)费用参照本款(a)(l)中提到的指数; (2)有关要调整的材料费用参照本款(a)(2)中提到的指数; (3)有关要调整的其它费用参照本教(a)(3)中提到的指数; (4)不须调整的所有其它有关费用; 各项比率总计1.0O。 (e)如果在进行计算的当时还不知道某一指数值则采用可以得到的最近数值,并在 随后的每月报表中予以日们必要的调整。 70.3 当地住币部分的价格调整 合同价当地货币部分的调整应根据本款指定地方材料费用的涨落予以调整。 (a)指定材料 (1)就本款而言: “指定材料”系指指定材料表中规定的现场施工并完成工程所需的措定当地材料。 “基本价格”系指投标书递交截止日以前28天当日通行的指定材料的现行价格。 现行价格系指投标书递交截止日以前28天之后的任何日期通行的指定材料的现行价格。 (2)根据本款规定所作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通过把‘基本价格与现行价格的差 值乘以在特定现行价格有效期间内发送到现场的指定材料的数量计算得出a上述调整也许 是对合同价格的增加,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减少。 (3)承包人应尽其勤勉之职,确保不发生指定材料过于浪费的现象。任何运出现场的 指定材料都应在本款(c)段要求的记录中予以清楚地登记。 (4)本款各项规定适用于为施工目的在现因使用的承包人设备所用的燃料,上述设备 包括承包人拥有的用于运送职员、工人、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进出工 地的车辆(或是他长期租用,负责供应燃料的车辆)。上述燃料应在本款(c)段要求的 记录中清楚地登记。本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卖给或供给承包人的雇员或其他任何与本合 同无关的个人用车所需的燃料。 (5)承包人应自始至终注意适合的市场。购买材料时每当材料的布用变动可能引起本 款规定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时,承包人应尽其勤勉之职以与恰当地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相一致 的态度,以最便宜的价格去购进上述材料。如果任何时候出现承包人一方不够勤勉,违约 或玩忽职守的情况,无论是在遵守上述要求时,还是其它情况下,在调整合同价格时,对 因上述不勤勉、违约及玩忽职守所造成的费用的增加将不予考虑,对本来可以降低的费用 但由于不勤勉、违约或玩忽职守而未能降低时,此笔金额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6)合同价格不应因材料费用在其它方面的波动而作调整。 (b)不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在根据本款确定合同价格调整顿时,不考虑任何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c)通知和记录 当发生可以或可能导致本款所说的合同价格调整之任何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 工程师就此发出通知,承包人还应保存为使合同价格得以按本款规定进行调整所必需的帐 薄、帐单及其它文件和记录,并在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提供任何所保存的发票、帐单、 文件和记录,以及监理工程师可能要求的其它资料。 (d)竣工日以后的调整 在根据第43款确定全部工程应竣工的日期以后,或根据第48款证明的全部工程竣工日 之后,合同价格应按应竣工日或移交证书中规定之日的现行费率和现行价格(如果合适的 话)进行调整,两个日期中取较早者。 (e)合同价格调整的确定 根据本款对任何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之款,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上述各项规则确定。 70.4 权数 承包人应与其投标书一并提交上列每一价格指数的权数并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量 如果由于第51款规定的变化或增加而导致上述价格系数已经出现不合理、不平衡或不适用 等情况,监理工程师则有权对每一价格系数的权数进行调整。 70.5 后继法规 如果在工程的投标书递交截止日前28天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工程所在省/市内, 国家或省府的法令、法规、公告或其他法律或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规定发生 了变更,或任何上述的法令、法规、政府公告、法律、规章或规定等的采用,致使承包人 在施工中的费用发生70.1款规定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 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予以决定,合同价格应按此相应增加或减少并通知承包人及抄 报业主。 货币及兑换率 71.1 货币限制 在工程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之后,如果工程进行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政府 或政府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或)货币汇兑进行限制,则 业主应对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亏损或损失进行补偿,且不使承包人行使其在该类事件中所应 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受到损害。 71.2 货源国及货币的变化 如果承包人改变了工程所需的任何进口的货源国,他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 程师则应据此修正价格调整条款。以能反映货物实际来源国的相关的价格指数。如果合同 价格中标明的货币不同相关指数来源国的货币,则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一种用于价格调整计 算中的修正值,以防止价格调整额的扭曲。此种修正值应能适用不同输入货物的基本成本 价格和上浮情况,同时也能与基本价格指数日和第70.2款规定的现行价格指数日之间的 对换率的比率相适应。 72.1 兑换率 若合同规定款额的全部或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外币向承包人支付,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 述指定的一种或多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兑换率的变化的影响。 72.2 货币比例 如业主已要求投标书以一种单一货币表示,但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人已声 明他要求用以支付的另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的比例或款额,则适用于计算该比例或款额的 一种或多种兑换率应为在合同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当日,由要施工工程所在国中 央银行决定的通行汇率,并由业主在按标书递交之前通知承包人,或在投标书附录中予以 规定。 72.3 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 如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时,当该类金额的全部或部分使用符合本文第 58、59款规定时,有关以外币支付的暂定金额应按72.1和72.2款所定的原则确定。 税收 73.1 中国政府对业主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业主征收的一切税收由业主负担。 73.2 中国政府对承包人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人征收的一切税收由承包人负担, 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承包人所在国的政府已签署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73.3 中国境外的税费 凡与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有关的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一切税费应由承包人负担。 73.4 征纷税收的参考日期 在本合同中,承包人将予以考虑反映在报价中的有关税收的法律、规章应为投标截止 日前28天已生效实施的法律与规章。 73.5 外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承包人常驻的外籍工作人员、劳工应负责支付 (a)依据现行税法和规章向其个人工资收入可征税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征收的个 人所得税,承包人应履行由他扣回这些税收的职责。 (b)向他们个人征收的杂税、费、捐等。 7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