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蒙某文系广西大化县人,住田林县平塘乡平吉村百林屯2号。2010年2月24日,被告人蒙某文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擅自在田林县平塘乡平吉村5林班5小班(地名“渭二”)用火烧玉米杆,自认为火已熄灭而离开现场,后地内的火星复燃,致使火势蔓延到山上,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79.98公顷,过火有林面积42.21公顷。2010年3月19日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蒙某文犯失火罪向田林法院提起公诉。
田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某文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擅自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蒙某文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应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