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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存款150余万 转贷牟利获3年刑罚5万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0-4-15   阅览:
为牟利刘学国利用自己曾经担任过信用社协储员的身份,凭借乡邻对自己的信任,低息揽储,高息转贷,竟然非法吸收存款达155万余元,最终也为自己换来了刑罚。4月12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学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刘学国曾担任汤阴某乡镇信用社协储员多年,2006年6月因各种原因,与信用社解除了劳动关系。为谋取利益,刘学国继续使用原来的信用社、邮政储蓄手续,从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以个人名义非法吸收农户存款金额达1552700元,吸收存款的利率为2.52‰,尔后,又以10‰的利率贷给其他农户。案发后,刘学国的家属将存款户的手续已全部转给贷款户,由贷款户还款。
  
  汤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学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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