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误区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等于起诉或申请仲裁[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法制新闻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合同律师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公司律师
知识产权   |   刑事律师   |   金融律师   |   法律解读   |   劳动律师   |   房产律师   |   法律法规   |   四维刊物   |   在线咨询
最新更新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
·合同分类及区别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及认定依据
·买卖合同的特殊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那些条款?
·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有关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的法律规定
·怎样防范合同订立前的法律风险?
信息推荐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那些条款?
·不同请求权下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中断
·浅议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权利质权的类型
·什么是动产质押
·使用动产质押担保应注意什么?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信息
位置:首页 >>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  
合同解除误区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等于起诉或申请仲裁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8   阅览:
合同解除权属私力救济权,由权利人单方作出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即可。但实践中,经常碰到当事人直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而不少法院竟然受理,并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

  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因而引起大家不同争议。不过,在争论中竟然有多数意见对此持肯定意见,其理由大致有两个:一是认为,将合同解除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故解除权人既可先通知对方再起诉,也可以不通知对方直接起诉;二是认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如果仅由权利人单方行使,而不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将导致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不利于合同的稳定。

  其实,上述观点的错误,在于它没有正确理解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合同解除权的性质为形成权,不是请求权。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也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行使形成权之所以不需要法院的裁判,是因为旨在达成的效果“限制在权利世界中的变化”,不必担心出现像争夺某物占有时那样的私人暴力行为;在例外情况下,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76页)。

  当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形成争议时,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可诉求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确诊合同解除有效,表现为确认之诉;反对解除的当事人则可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合同解除不符合法定或约定事由,要求宣布无效或撤销,形成撤销之诉。总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能以直接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方式来行使。


 
分享到:
上一条: 合同解除误区之解除权在诉讼时效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 下一条: 合同解除误区之违约当事人于合同解除时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