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请求权下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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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请求权下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9-7   阅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相对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哪些适用诉讼时效,哪些不适用诉讼实效,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导致理解的偏差和适用的混乱,由于认识的不同,同一个案件经不同的法官审理往往出现不同的结果,导致“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出现,因此需要正确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债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债权上的请求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受到损害时产生的请求权,以及因其它权利受到侵害而恢复原状不能或不充分时所进行的诉求金钱弥补的债权请求权。

    按照传统债权理论,债权请求权可以划分为基于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基于合同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这四种请求权都是依据债权而产生的,而债权是在社会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债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就要从社会交易的角度来分析。

    1、基于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是最常见的请求权的一种,从形式上讲,侵权行为涉及人身侵害、实体权利侵害等多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设定了两种模式,一是普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个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合同之债请求权与诉讼实效

    合同行为是民法领域内最为活跃的因素,在经济生活中被大量采用。因合同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约定不明,同时还存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差异,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众多纠纷,同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大量请求权,对这些请求权亦属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变更权、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合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债务抵消权、债务免除权等,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不属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3、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诉讼实效

    这两种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其宗旨在于运用公平观念来纠正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损益变动,调整私法上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平衡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但因为行为本身是一种私法行为,尽管法律在制度上采取措施来平衡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然作为一种私法行为,仍应用诉讼时效制度来约束受损人(债权人)的返还请求权的行使。

    二、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享有的一项请求权,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侵害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就物权的性质而言,其具有绝对性,排除了相对人对物的任何形式的干扰和侵害,除非得到物权人的许可否则任何人都不得对物行使权力,也就是说,相对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如果相对人违反了这种义务,随之而来的就产生了新的义务,这种新的义务的性质已不同于原来的义务,而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物权请求权属于救济权范畴,尽管它是物权的内在要求,但也只有在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妨碍排除,根据不同的妨碍状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物权人对于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物的行为,有权请求义务人返还原物;物权人对于物被他人以其它方式非法侵害的行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另外一种情况是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此种请求权虽非因他人侵害所造成,但物权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应属物权请求权的范畴。

    1、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就动产和不动产加以区别对待

    在社会生活中,动产一般是以交付为所有权变更的手段,而不动产则需以变更登记为公示方法。如果动产被他人非法占有,即与物权人分离,随着时间的推移,占有人很可能将其占有的物参与到社会交易过程中,此时如果允许物权人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就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很可能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产生影响,导致其利益受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而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包括须登记的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一般需依法登记,不动产一经登记通常被认为具有较强的公示公信力,不动产登记簿作为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已经明确了权利的归属,无论经过多少时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产权人的姓名不会改变,第三人在与非法占有人交易时,也必将注意到这一问题,所以不动产被非法占有人交易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目的之一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权利人怠于权利之上,因此,对于动产的返还请求权应适用我国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而不动产的如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将与不动产登记制度自相矛盾,动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2、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被他人以占有以外的其它非法方式妨害的,物权人可以行使这两种请求权,实践中,有的妨害是一次完成的,如非法占有他人通道,而有的妨害具有持续性,如持续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受损。根据妨害人实施的妨害行为与妨害状态之间的关系,理论上将妨害行为分为一次性妨害和持续性妨害两种类型。对第一种情况,妨害的行为虽已经完成,但妨害的状态却处于持续状态;第二种类型本身妨害行为和状态均处于持续状态。应该说,妨害不论经过多少时间,法律都不认可其合法性,因此从性质上而言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且妨害行为或状态的延续,决定了即使适用诉讼时效也无法计算起算点,诉讼时效的设置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为此,确定物权请求权为时效客体的国家也不将这两种请求权列入时效的适用范围。

    3、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人对一物享有共同的所有权,特点是强调主体的复合性和客体的单一性,其本身并非所有权的特殊类型,而只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特殊约定权利人随时可以提出对物的分割请求,从而以一己之力变更现存的所有权关系而无需对方的协助,因此从性质上来讲属于形成权。这种形成权虽然也以请求权来表述,但其本质并非请求权,所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人身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由于此类请求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通说认为,基于人身权的请求权不属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人身权请求权往往与他人的侵权行为相联系,因此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四种保护人身权的方法。这四种方法中,有的具有财产内容而有的则没有,应加以区别对待。

    1、基于人格关系的请求权应以是否包含财产利益为标准确定诉讼时效的适用

人格权请求权属于支配权,而支配权的特征是以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置主要是保护交易的安全,规范具有财产性质的社会关系,而人格权的请求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所以人格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设置的宗旨相违背。再者,人格利益作为人的最高利益,具有不可侵犯性,除主体以外的其他人均负有不作为的保护义务,如果义务人违反了这种义务,造成他人人格受损,那么这种侵害的结果就有了持续性,如毁损他人名誉,且这种损害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减损效力,需要法律予以永久保护。所以人格权请求权不属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而基于侵害人格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其责任形式属于财产责任,应受限于诉讼时效。

     2、基于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有两大类:基于纯粹的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如离婚请求权;基于非纯粹的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如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对于前者,其请求权内容并非诉讼时效调整的对象,所以不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对于后者,因侵权的行为和事实处于持续状态,起算点无法计算,所以也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身份关系解除以后产生的财产分割请求权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财产请求权应归属于债权请求权,所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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