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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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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4-15 阅览:次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之(《合同法》第88条)。
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让,只是单纯地移转债权或者移转债务,从而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由于债权的受让人与债务的承担人并非原债的当事人,故与原债权人或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离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并不移转于受让人或承担人。而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的情形,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此,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移转于承受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为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也可为一部合同权利和义务。一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移转和承受,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例如《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也有相同的规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例如现代各国常见的企业兼并。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通常有两种情形,一为合同承受,一为企业合并。
(一)合同承受
1.合同承受的概念
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在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抛弃,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否则将会给他方当事人带来不测的损害。
(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
(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关于合同承受的合意,应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将影响合同承受的效力。合同承受的合意,原则上为不要式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合同法》第87条)
(4)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包括合同债务承担的内容,依照《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
3.合同承受的效力
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其次,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
(二)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0条)企业合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一种常见和普遍的现象。无论企业合并由何种原因引起,都会对合并前企业所享有的债权和负担的债务发生影响。为了保证相对人和合并企业的利益,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发生债权债务移转的法律效果,而不问合并的原因。
企业的合并属于企业变更,只需经过企业变更登记即为有效,此为公法上的事务,与他人的意思无关。企业合并后,吸收合并中的被吸收企业或者新设合并中的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其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概括承受。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者公告发生效力,不需取得相对人的同意。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或者公告。以公告方式通知时,应当保证在通常情形下能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债权债务的移转即发生效力。合并后的企业即成为原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新的当事人,享有一切债权,承担一切债务。
如果被合并的是一个企业的一部分,原企业享有的债权或负担的债务,应由原企业和吸收企业确定其分担的方式和比例,并须通知相对人。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企业以企业合并逃避债务,在一定期间内,原企业与吸收企业应当对原企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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