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是否应承担给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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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是否应承担给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8-4-16   阅览:

答: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赠与合同的效力即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义务和责任,而受赠人仅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而不负担任何义务。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赠与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权利于受赠人,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移转于受赠人,但是如果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办理登记等手续后转移至受赠人。赠与物的所有权一经移转于受赠人,赠与人一般不得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一经生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赠与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履行赠与义务,但是,如果在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的经济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仍然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合同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如果赠与人已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则赠与人一般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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