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强制执行豆某欠款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豆某的房屋后,听说被执行人豆某的房屋已向某银行作了抵押贷款,但法院未作向银行通知,从查封直至拍卖该房屋的半年多时间里,银行也一直未向法院主张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评析]
现就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某银行享有抵押权的财产在查封后,法院是否有义务通知抵押权人,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无义务通知某银行。抵押权作为一种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抵押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应及时主动地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应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法院无义务主动通知抵押权人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有义务通知该银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后,发现该财产设立抵押权时,就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由其向法院主张权利,并优先受偿,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已抵押的财产进行查封,法院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从上述规定和有关法律精神来看:对被执行人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也可以拍卖、变卖,但是必须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为了切实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在人民法院拍卖、转让被执行人的担保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设定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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