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中国商标年会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目前正在加紧就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相关司法解释开展调研。为了进一步严格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程序和法律适用标准,拥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管辖权的法院将会相对集中。 据介绍,2001年以来,全国400多个拥有商标民事案件审理权的中级法院和指定基层法院已依法认定了200多件驰名商标。 日前,最高法院知产庭表示,最高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范围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凡超出认定范围的案件或虽在该范围内但原有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不得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社会各界对于驰名商标的过度追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异化。 由于驰名商标是一个动态事实,曾经的驰名商标经过市场竞争的洗礼,可能现在已经不驰名了;而一些还没有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经过精心维护和有效推广,也将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并非经认定才驰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出于法律保护的需要。 据介绍,目前各个法院基本形成共识,不会在判决书的正文中直接写入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这样的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主张案件当事人将驰名商标认定直接列入诉讼请求当中。而有关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司法解释将会对驰名商标的证据形式要件作进一步规定,例如要求当事人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情况、行业排名、上缴税收等数据的证明文件。鉴于驰名商标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于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的各种因素,仍只会作出原则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