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于2003年修订《专利法》,与新《专利法》配套的《实施细则》于2004年3月获台湾行政院批准,台湾智慧财产局于2004年4月8日正式公布。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细则》修订主要是配合新法的施行,改动较大之处是发明与新型专利申请范围的撰写格式。首先,《细则》修订参考了国外立法惯例常用的吉普森式格式,新增两段式(two-parts form)的撰写格式,规定说明书分为“前言”与“特征”两大部分,“前言”必须包含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以及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则包括从现有技术衍生的改良技术特征;其次,针对多项技术特征组合的发明,其结构或性质往往难以界定的情况,实施细则中增加了可以通过“手段功能语言” (means plus-function language)界定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其特点是不需要详细叙述组件的结构或材料,只需以实现某一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的方式来表现,可省略相关复杂说明,大幅简化权利要求范围的撰写。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说明书的撰写简化后,申请范围的限定必须更为清楚,包括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及其等同范围,以免日后解释权利要求范围时产生争端。此外,为解决有关专利驳回的争议,台湾智慧财产局自2004年7月1日起也将采取对专利申请权利要求逐项审查的方式,改变过去只对主要技术内容(独立项)审查,一发现已有现有技术立刻做出驳回决定的做法,而是把每项权利要求都作为要件审查,同时初审结果若为驳回,也将先行通知发明人,以便于其后续修改再审的工作。 智慧财产局专利组组长蔡瑟珍表示,为缩短审查流程,在专利申请书中,应先记载对发明的叙述,以便让审查员能迅速理解该发明或创造的主要技术内容,其后说明书部分,则应记载该项发明的整体特征、改进,使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员能了解全部内容并据以实施。本次修订《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主要着眼于大幅提升专利申请和审查效率。(朱瑾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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