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知识产权局承认曾批准废皮革提取食
·外观设计的创造性
·解读专利授权的新颖性
·合作完成、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
·专利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及其界
·中国专利包括哪些种类?
·什么是“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
·在公告期内的商标是否可以提交撤回
·香港注册的商标在内地申请注册有优
·变更商标代理人,变更费是多少?
信息推荐
 
·什么是“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驰名
·在公告期内的商标是否可以提交撤回申请?
·香港注册的商标在内地申请注册有优先权吗?如
·变更商标代理人,变更费是多少?
·使用盗版软件属不属于商标侵权?
·200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著作权案例要点及评
·技术转让合同范本
·说明书及摘要撰写的基本要求
·“情节严重”的侵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专利申请权人和专利权人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信息
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知识产权律师网 >> 商业秘密 >> 正文  
合作或委托开发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8-20   阅览:
对于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应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进行解释。如果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已经对《合同法》该条规定实体内容做出重大修正。据此,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权利人有权单独使用,但是无权单独转让或许可,除非该许可仅仅是普通许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对知识产权权利本体的影响很大,当若干权利人分别对外进行“独占许可”时,在同一市场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独占许可,而是数个名义上独占实质上冲突的使用权。最高法院对合同法规定的这一修改正是考虑到解决这一实践问题。
 
分享到:
上一条: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合同 下一条: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脱密措施解读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