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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8-20   阅览:

一、商标种类
商标是区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商标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最常见的方法是将商标划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两个类型,其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又可以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标还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类型划分: 
1、根据是否在商标局核准注册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2、按照感知方式可以划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音响商标)与嗅觉商标(气味商标)。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三维标志(立体商标)两种。目前,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在我国尚不能注册并获得保护。 
3、按照商标权利主体数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单个所有人商标和共有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法律上已把这四种商标明确划分为注册商标的四个基本类型。 
商品商标,顾名思义就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商品标志,是相对于服务商标而言的。 
服务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供服务时或在广告中用以区别其服务与他人服务的人所不同的标志。习惯上,我们把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称为一般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的,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地位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申请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后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范围,赋予了国内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取消了过去对经营范围及药品、烟草、报刊杂志商标所需特殊要求的限制,同时允许共有商标注册申请。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按所属国可以分为两种:国内申请人与国外申请人。 
(一)国内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人在法律上的称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即公民。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利申请商标注册;当然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人
《民法通则》中“法人”的定义是这样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外国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按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对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申请手续时视同国内申请人;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则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有一点需要注意,尽管商标法中只提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实践中,外国其他组织同样可以申请。 
(三)共同申请人
除了单一申请人外,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共同申请人中可以全部是国内申请人或全部国外申请人,也可以既有国内申请人,也有国外申请人。 
实践中,在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它相关事项,办理手续的,港澳地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是参照“外国申请人”办理的。 
三、商标注册申请所需书件及要求
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均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9月19日公布的文件格式(《商标公告》2002年第四十三期增刊),之前的申请书式同时废止。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以上要求在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程序中将不再赘述) 
(一)《商标法注册申请书》一份
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书上应由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名,申请人名字后应标注其身份证号码。 
国外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而不允许用其它文字填写,如申请人所属国的文字(非中英文)。委托代理的,申请书上可以不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由申请人签字,但必须加盖代理组织印章,同时代理人应当签名。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具体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及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在附页中列出(不需要填写地址),同时应在申请书首页声明该申请为共同申请。代表人在首页盖章或签字,其它共同申请人都必须在申请书附页盖章或签字。商标局在以后的程序中将只与代表人联系,代表人的行为将被视为已征得所有共同申请人的同意。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委托代理的,由代理组织负责查验原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自然人可以填写实际地址)。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3、申请人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该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为行政机关的,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关于设立该机构的证明文件。 
(三)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并在申请书上的指定位置粘贴商标图样一张(指定颜色的贴彩色图样)。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用照片代替,雪茄烟商标注册的,提交的商标图样可以与烟标示物同等大小。 
由于现在所有的申请件都要经扫描录入计算机,因此要求图样一定要清晰、黑白反差明显,没有任何模糊的地方。对于指定颜色的商标所需要提供的黑白稿,申请人往往只是简单地把彩色图样复印一下就附上,经常不清楚。因此,黑白稿应另行制版,制作一张清晰的黑白图样。 
(四)几种特殊类型商标
1、三维标志(立体商标)
以三维标志(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加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即提供该标志的整体效果图。图样中画面的数量可以根据立体标志的形状而定。可以是该立体图形的主视图,也可以包含其六视图中立体图或几个视图,但必须制作在一张纸上,并且满足前述规格大小的要求。 
2、颜色组合商标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如标明色标。 
3、人物肖像商标
以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须提交肖像权人同意申请人以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声明,并将附有该肖像的声明经公正机关公正。 
(五)商标说明
商标是外文或包含外文,应当在申请书上“商标说明”一栏加以说明。如果外文是无含义字母组合,应说明其无含义;如果由有含义的外文组成,应说明其主要含义,不要把有含义的外文说成是无含义的字母组合。有些商标的组成,不仅商标是外文而且还附带一些类似广告或说明性的文字,要在商标说明中一并说明。 
如果所报商标包含中外文的美术体或草写体等字体,应当说明该文字的规范写法,以便审查员辨认。 
商标图样中有需要放弃专用权等类似问题的,应当在该栏中予以声明。 
(六)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
商标名称和服务项目的填写是否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决定申请能否被顺利受理而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而且关系到所申请商标的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采用《商标注册商品的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八版,同时商标局根据上述分类表修改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申请人应当依照上述分类表和区分表填写商品和服务项目;填写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所填商品/服务的数量填写顺序号。 
申请商标注册的,一份申请限制在一个商标一个类别,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应提交不同的申请。 
对于没有列在分类表中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过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并参照以下原则: 
1、商品分类原则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同时兼顾商品使用的原材料、操作方式以及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商品消费习惯等; 
(2)原料、未加工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例如,金属建筑材料6类,非金属建筑材料19类); 
(3)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例如加鱼米饭30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一部分,并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例如电话机听筒与电话机同在9类); 
(5)专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例如高尔夫专用球袋和高尔夫球分在同一类28类)。 
2、服务项目的分类原则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名及其注视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和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39类,商业管理咨询35类,金融咨询36类,美容咨询44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3、一些国内外的新产品、新潮的商品难以分类的,一定要附送商品说明书,包括该商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功能、用途等,并尽可能附送商品的实物图片。 

4、对商品或服务名称的翻译应当准确、简单明了,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用词应当尽量规范并符合我国习惯。国外的一些商品名称往往冠以很长的定语或者修饰语,很容易出现不规范、不具体甚至跨类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代理人不能仅仅起一个翻译的作用,应当认真琢磨商品,使其能划分在合适的类别,并且规范、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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